一、留置权的成立条件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留置该动产,并依照法律的规定将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留置权的法律特征主要有: 1、留置权具有从属性。2、留置权具有不可分性。3、留置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4、留置权只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关系中。
留置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无需当事人的约定,但必须符合法定的构成要件方可成立。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留置权应具备的成立要件主要有: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有法定的可以产生留置权的合同关系。如保管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
2、债权人基于合同规定而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3、债务已届清偿期而债务人未履行义务。
二、哪些情形不得行使留置权
留置权因具备一定条件而成立,但是在某些情况下,留置权虽成立也不得行使:
一是债权人留置债务人的财产同债权人所承担的义务相抵触,或者违背债务人交付财产前或者交付财产时的指示,或者违反公序良俗时,不得行使留置权。
二是当事人事先约定排除留置权的,或者债权人事先明示放弃留置权的,不得行使留置权。
三是合同约定双方同时履行义务的,或者对履行义务的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或者对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双方当事人因此均未履行义务,债务人依照合同法的规定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债权人不能行使留置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