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抵押合同生效的方式
担保法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规定了抵押合同生效的两种方式。一种是抵押合同签订后,需要进行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才能生效。另一种是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这两种生效方式根据抵押财产的不同,区分哪些需要登记,哪些不需要登记。以企业以外的动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以不动产和企业的设备及其他动产抵押的,按照担保法规定的部门登记。担保法之所以规定企业以外的动产抵押的,可以不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是为了方便个人以动产抵押,特别是农民,他们到登记部门登记有的路途很远,不方便,且要交纳登记费,加重了他们的负担。所以,担保法根据我国实际情况规定了两种生效方式。
二、抵押合同生效的顺序
在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情况下,抵押合同生效的顺序关系到抵押权人就抵押物的价款谁先受偿,谁后受偿的问题,十分重要。以下是关于生效顺序如何确定的介绍:
首先,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同一天登记的视为顺序相同,按比例清偿。
其次,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该抵押物登记的,按照上述顺序清偿;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比例清偿。抵押物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在实践中,有的抵押物登记部门的工作人员不懂法,也不学法,或者为了多收登记费,违法要求当事人填写抵押期限,并限定抵押的期限,要求当事人到期再行登记。针对实践中的问题,如何确定登记的日期?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抵押合同不需要订立抵押期限,抵押物担保一个债权的,只需一次登记。因此,因登记部门的原因致使抵押物连续登记的,抵押物第一次登记的日期,为抵押登记的日期,并以此确定清偿顺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