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租人应按什么期限支付租金
支付租金是承租人的首要义务,依《合同法》第226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如果当事人之间就支付租金条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达成补充协议,达不成协议的可以按照租赁合同的其他条款或者交易习惯来确定。
如果仍然不能确定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但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承租人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二.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谁赔
依《合同法》第224条规定,在转租合同中由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出租人应向承租人索赔。这是由于转租构成另外一个法律关系,即在承租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租赁关系,不涉及原出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这样,实际上形成了两个同时有效合同,即原租赁合同、转租合同。由于出租人与第三人之间没有直接的租赁法律关系,他们共同的对方是承租人,当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时,虽然侵犯了出租人的物权,但是,按照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该物件在租赁关系成立期间归承租人占有、使用,承租人负有妥善保管该物的义务,出租人应向承租人索赔,而无权直接向第三人索赔。当然,承租人在赔偿出租人的损失后,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