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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对租赁物主张权利怎么办,有益费用的构成要件

此文章帮助了367人  作者:北京合同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第三人对租赁物主张权利怎么办

出租人应当是出租物的所有权人或合法使用人,但现实中可能出现出租人对租赁物不享有物权的情况,即第三人对租赁物主张权利,对此,出租人应负权利瑕疵担保责任。这里的权利瑕疵担保,是指出租人应担保不因第三人对承租人主张权利而使承租人不能依照租赁合同约定使用收益。这是出租人的义务之一。因第三人主张权利,影响承租人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出现了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情况时,承租人有及时通知出租人的义务。因出租人对租赁物负有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在第三人主张权利时,承租人应及时通知出租人,以使出租人能够及时采取救济措施。

二.有益费用的构成要件

承租人为使租赁物价值增加所支出的费用又称有益费用。有益费用的构成具备以下条件:

1、须该费用为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在租赁物上增设他物而支出的费用。

2、须因该费用的支出而使租赁物价值增加。

3、须承租人所谓的改善或增设行为已经出租人同意。如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能享有要求出租人返还费用的权利,只能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这里的同意,不仅限于承租人实施行为时出租人的明示同意,出租人知道承租人的行为而不作反对表示的,也应视为出租人同意。

出租人返还有益费用可参照不当得利的规定适用,因为在租赁终止后,租赁物返还出租人,出租人就享有了由承租人的改善行为而增加的租赁物价值的利益,承租人则因该费用的支出而受有损失,出租人取得该利益又没有法律上的根据,所以,出租人应将其所得的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承租人。也正由于出租人返还的利益权以其所得为限,因此,有益费用的范围仅限于租赁合同终止时租赁物增加的价值额,而不能以承租人支出的数额为准。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出租方收取租金的依据是房屋租赁合同的主要条款。如果出租方不能依约交付标的物或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条件,例如房屋面积与合同约定有误差,应视为出租方交付的标的物有瑕疵,承租人可要求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或通知对方要求解除合同,也可以双方经协商减少租金,变更合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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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应尽量选用当地政府部门推荐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警惕不公平条款,特别是补充协议,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以补充协议应对补充协议。现场签约时,必须看清楚预售证原件上所有信息,对合同条款必须详细查看,逐一细读。签订完合同及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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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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