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租赁合同中的出租人
在租赁合同中,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的人,为出租人。出租人原则上应为租赁物的所有人,对租赁物享有用益权或租赁权的人可为出租人则属例外情形,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房屋的转租。此情形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须经租赁物所有人同意的,须征得所有人的同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租赁合同中的出租人可以是以下6种人:
1、财产所有权人;
2、国有企业的财产经营权人;
3、典权人,在典期内,可以将典物出租以获取收益;
4、使用权人,依法获得某种财产使用权的人可以将财产出租;
5、占有人,即以善良意愿将财产占为已有的人;
6、在征得出租人同意后,承租人可以将财产再出租,成为新租赁关系中的出租人。
二.出租他人之物的合同有效吗
租赁合同是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出租人负有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的义务。但出租人是否为租赁物的所有人或使用权人,并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以他人之物出租的,租赁合同仍为有效,不过出租人负有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的义务。
如出租人不能将标的物交付承租人使用,则承担债务不履行的责任;如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则承租人应交付租金,而不得以租赁物非为出租人所有对抗。出租人以他人之物出租的,对标的物的所有人构成侵权或不当得利,应当向标的物的所有人或合法使用人负侵权的民事责任或返还不当得利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