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卖人如何履行包装义务
标的物的包装方式与标的物的质量息息相关,如果没有适当的包装方式,即使在交付时符合质量要求的标的物,经过长途的运输,也可能成为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标的物,从而给买受人造成损失。因此《合同法》第156条专门规定了出卖人包装义务。出卖人应按本条及第61条规定履行包装义务,具体是:
出卖人应按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须指出的是合同中没有包装方式的约定,并不意味着标的物不用包装,相反这意味着出卖人必须提供与标的物相适应的包装,使其在正常运输中不致受损,因包装不当而产生的标的物损失由出卖人负责。
买受人也可以标的物包装不当为由,拒收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判断何为标的物相适应的包装,以标的物是否采用了在长期买卖、运输实践中形成的公认合理的包装方式或足以保护标的物正常运输的包装方式为标准。
二.违反质量瑕疵担保有责任吗
《合同法》第155条对出卖人违反质量瑕疵担保义务的责任做出了规定。根据这一规定,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根据标的物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出卖人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等违约责任;因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而造成其他损失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如因电视机质量不符合要求导致爆炸而使买受人的人身或其它财产受到损害,买受人可以就此要求出卖人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