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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的种类是哪些,买卖合同的范围有哪些?

此文章帮助了494人  作者:上海合同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买卖合同的种类是哪些

买卖合同除可按合同一般标准分类外,依其特点,还可有多种分类。

(1)根据买卖合同依据的法律是否有特别规定,分为一般买卖和特种买卖

特种买卖是法律对其法律要件和法律效果均作了特别规定的买卖,包括:试验买卖、分期付款买卖、凭样品买卖、买回买卖、拍卖、标卖等有特殊方式的买卖,除此之外无特殊方式的买卖为一般买卖。

(2) 按照买卖标的物是特定物还是种类物,分为特定物买卖与种类物买卖。

买卖标的物是特定物的,为特定物买卖。买卖标的物是种类物的,为种类物买卖。种类物买卖有瑕疵的,可以更换种类物。

(3) 按照销售的数量,分为批发买卖与零售买卖。

批发买卖简称批发,指批量销售。批发可以是批发商将货物销售给另一批发商或者零售商,也可以是批发商或者零售商将货物批量销售给个人或者单位。零售买卖简称零售,指零散销售,是零售商将货物单个、少量销售给个人或者单位。

(4) 按照买卖能否即时清结,可分为即时买卖和非即时买卖。

即时买卖指当事人在买卖合同成立时即将买卖标的物与价金对交,即时清结。非即时买卖指当事人在买卖合同成立时非即时清结,待日后履行。

二.买卖合同的范围有哪些

买卖合同是最为常见、最为重要的一种合同,因此在各国债法或者合同法中都是作为一种最重要的合同加以规定。

大陆法系的一些国家和地区为代表,将买卖的标的不只限于货物的所有权,还包括其他的财产权利。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345条的规定,称买卖者,谓当事人约定一方移转财产权于他方,他方支付价金之契约。也认为买卖以财产权转移为目的,明确指出买卖合同的标的包括物及权利。

我国法学界在买卖合同范围这一问题上也存在着不同的观点。有一种观点认为,我国民法理论一般不称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财产”而称“物品”,以权利为标的物的合同(如专利权转让合同)和以无体物为标的物的合同(如供电合同)不属于买卖合同的范围,所以对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宜采狭义观点。另一种观点认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应当既有财物,也有法律允许转让的权利,如专利权等,对买卖合同的标的采广义观点。

上海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买卖合同中对标的物的检验是买方在受到标的物时,对其等级、质量、重量包装、规格等情况的查验、测试或鉴定。因此合同中应当规定检验的时间、地点、标准和方法、买方发现质量问题提出异议的时间及卖方答复的时间、发生质量争议的鉴定机构。标的物是否过关至关重要,买方切不可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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