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约定借款合同的利息
借款合同根据贷款人性质,分为商业借款和民间借款。商业借款是指由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的借款;民间借款是自然人间及法人与自然人间的借款。在商业活动中借款一方提供借款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获取借款的利息,只有在民间借贷中才有很少部分无偿借贷关系出现。对于借款的利息,根据有关规定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对借款期限、借款期间的利息及逾期借款利息有约定的,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应从其约定。
商业借款的逾期利息只要不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标准,民间借款符合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不高于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就应按照其约定的利率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其中第六条就规定:民间借货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所以民众间的相互借款,如果双方有约定利息的,最好还是将约定的利率写入借条中,一来此约定合法有效,不需要顾虑;二来一旦涉及到诉讼可以作为证据说明当时的约定情况。
二.民间借贷的无息推定原则
即对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对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推定确认借款人不必向贷款人支付借款利息。该项原则,应当说是合同法在立法上的一大突破。合同法施行前,司法实践中处理有关民间借贷纠纷时,对于当事人没有约定利息的,一般都是保护贷款人获得利息的权益,按照银行借款利率计算利息。对此,《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4条也作了明确的确认,规定“当事人因约定不明对利率发生争议的,比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合同法的规定,对此作了根本性的改变。从法理上讲,按照公平原则,应当保护民间借贷关系中贷款人对借款的收益权;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之间对于利息问题在借款合同中没有约定,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无偿借贷的性质。合同法的规定,强调了诚实信用原则,虽不利于公平地保护贷款人的权益,但有利于推动互助友爱的社会生活秩序的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