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私贷公用是什么行为
“私贷公用”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贷款,所贷资金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的现象。因私贷公用引发的借款合同纠纷的还款责任主体一直是理论界和实务界争论的焦点问题。
目前主要的观点有实际用款人还款说、借款人和实际还款人连带还款说、视金融机构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对私贷公用是否知情决定还款主体说、借款人还款说四种。笔者认为,私贷公用借款合同纠纷应当严格遵循合同相对性原则,直接由借款人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至于借款人与实际用款人之间的关系,因其与借款合同关系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可另行处理。
二.私贷公用借款合同怎么处理
关于私贷公用借款合同纠纷的处理,审判实践中的做法并不一致,争议不断,归纳起来,主要有如下几种处理方式:
(一)不论金融机构对私贷公用是否知情,一律由实际用款人承担还款责任。理由是:第一,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谁享受了权利,谁就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既然实际用款人享受了使用贷款的权利,就应当承担偿还贷款的义务;第二,借款人的行为系职务行为,其借款行为的后果应当由单位承担。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审理的某银行诉某企业及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财务会计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即采用了此种观点,判决由企业承担还款责任。
(二)名义借款人和实际用款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或者共同还款责任。理由是:这样能够最大限度的保护贷款人即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保证信贷资金的回收。上海市黄浦区法院审理的建设银行上海分行诉汤某、某房产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就采取了这一观点,判决借款人汤某归还借款,房产公司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三)区分金融机构在借款时对私贷公用行为是否知情:如果不知情则由借款合同中的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实际用款人不承担责任;如果金融机构在借款时对私贷公用行为知情,则由实际用款人承担还款责任。理由是:根据合同法第402条之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授权的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