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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期满又签通知书担责吗,借贷中介绍人担保证责任吗

此文章帮助了237人  作者:北京合同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借贷关系中介绍人担保证责任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表示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由此可知,对于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不用对借贷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表示的,则不论是通过口头或文字表示,都应当对借贷承担保证责任。为此,如果你仅是介绍人,对债务的履行没有保证意思表示,那么就不必承担保证责任,而如果你对债务的履行有保证意思表示,则必须承担保证责任。

二.保证期满又签通知书担责吗

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六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你提供的是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六个月,到2005年5月份,保证期间届满,信用社未向你主张权利,你就不用再承担保证责任。

至于你又在信用社催款通知书上签字应否继续承担保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对此问题有过批复:保证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的,人民法院不得认定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该催款通知书内容符合合同法和担保法有关担保合同成立的规定,并经保证人签字认可,能够认定成立新的保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证人按照新保证合同承担责任。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一份完整的借款合同,应该包括以下部分的内容:债务人的身份资料(包括营业执照)、债务人及其配偶签字或者提供配偶身份证明、明确约定借款利息、关于复利的约定、明确约定借款本息的还款顺序、应该明确约定诉讼律师费承担、债务担保、要求债务人披露财产、约定管辖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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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应尽量选用当地政府部门推荐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警惕不公平条款,特别是补充协议,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以补充协议应对补充协议。现场签约时,必须看清楚预售证原件上所有信息,对合同条款必须详细查看,逐一细读。签订完合同及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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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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