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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人的保管义务有哪些,承揽人的保密义务有哪些?

此文章帮助了423人  作者:北京合同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承揽人的保管义务有哪些

《合同法》第 265条规定,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条确定了承揽人的保管义务。承揽合同所需要的材料,既可以是由承揽人提供,也可以是由定作人提供。在定作人提供材料的情况下,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负有保管义务,如果承揽人自己提供原材料,承揽人就无需负此义务。

虽然承揽人负有保管义务,但是一般情况下,不会涉及保管费由谁负担的问题,因为占有原材料是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基础,保管是承揽人工作的一部分。承揽人不会向定作人要求保管费。当然,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双方可在合同中对此作出约定。另外,在定作人逾期受领工作成果时,定作人应负担承揽人对工作成果进行保管的费用。

二、承揽人的保密义务有哪些

《合同法》第266条规定,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该条设定了承揽人的保密义务,保密义务是合同的一种附随义务。《合同法》第60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及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强调承揽人的保密义务在承揽合同中非常重要,因为承揽人在为定作人完成工作过程中,会知道定作人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或者隐私等。这些秘密对定作人来说具有很大价值,如果承揽人泄露这些秘密,将使定作人受到损失。

定作人可以在承揽合同中,对承揽人的保密义务进行具体约定。承揽人应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如果合同中没有保密条款,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承揽人也要依据诚实信用原则,保守定作人的秘密。定作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向承揽人提供的技术资料,承揽人不能留存,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不能留下复制品,除非经过定作人许可。

承揽人违反了保密义务,定作人可追究承揽人的违约责任,如果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承揽人应支付违约金;如果没有约定违约金,定作人可要求承揽人赔偿损失。另外,承揽人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往往会构成侵权,如侵犯定作人的商业秘密或者隐私,定作人也可以选择要求承揽人承担侵权责任。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签订加工承揽合同应注意定作物的技术标准。定作物或项目的质量和技术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合同中应当写明执行的标准、代号、编号和标准名称,当事人不得签订无质量标准和技术标准的合同。加工定作物需要封存样品的,应当由双方代表当面封签,妥为保存,作为验收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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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应尽量选用当地政府部门推荐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警惕不公平条款,特别是补充协议,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以补充协议应对补充协议。现场签约时,必须看清楚预售证原件上所有信息,对合同条款必须详细查看,逐一细读。签订完合同及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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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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