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揽人的保管义务有哪些
《合同法》第 265条规定,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条确定了承揽人的保管义务。承揽合同所需要的材料,既可以是由承揽人提供,也可以是由定作人提供。在定作人提供材料的情况下,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负有保管义务,如果承揽人自己提供原材料,承揽人就无需负此义务。
虽然承揽人负有保管义务,但是一般情况下,不会涉及保管费由谁负担的问题,因为占有原材料是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基础,保管是承揽人工作的一部分。承揽人不会向定作人要求保管费。当然,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双方可在合同中对此作出约定。另外,在定作人逾期受领工作成果时,定作人应负担承揽人对工作成果进行保管的费用。
二、承揽人的保密义务有哪些
《合同法》第266条规定,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该条设定了承揽人的保密义务,保密义务是合同的一种附随义务。《合同法》第60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及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强调承揽人的保密义务在承揽合同中非常重要,因为承揽人在为定作人完成工作过程中,会知道定作人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或者隐私等。这些秘密对定作人来说具有很大价值,如果承揽人泄露这些秘密,将使定作人受到损失。
定作人可以在承揽合同中,对承揽人的保密义务进行具体约定。承揽人应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如果合同中没有保密条款,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承揽人也要依据诚实信用原则,保守定作人的秘密。定作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向承揽人提供的技术资料,承揽人不能留存,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不能留下复制品,除非经过定作人许可。
承揽人违反了保密义务,定作人可追究承揽人的违约责任,如果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承揽人应支付违约金;如果没有约定违约金,定作人可要求承揽人赔偿损失。另外,承揽人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往往会构成侵权,如侵犯定作人的商业秘密或者隐私,定作人也可以选择要求承揽人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