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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人迟延交付成果的法律责任,承揽人迟延责任的免除

此文章帮助了855人  作者:北京合同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承揽人迟延交付成果的责任

1.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

承揽人与定作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迟延违约金,承揽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如果承揽人认为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可以请求法院调低;如果合同中未约定违约金而定作人又有损失的,或者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定作人的损失的,承揽人应赔偿定作人的实际损失:

2.解除合同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94条第(三)、(四)项的规定,承揽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定作人催告后,承揽人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或者承揽人迟延履行合同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定作人有权解除合同:

实践中,定作人要求承揽人承担迟延履行责任的案件比较多,有些是要求赔偿损失,有些是要求解除合同:承揽合同具有特殊性,其工作成果往往并非市场通用物,定作人一旦拒收工作成果会使承揽人蒙受很大损失,所以对于定作人行使解除权的条件应严格掌握几在承揽人迟延履行的情况下,定作人负有催告义务,如果定作人未催告就解除合同,定作人应赔偿承揽人的损失。除非承揽人迟延履行合同致使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

二、承揽人迟延责任的免除

根据《合同法》第259条第2款之规定,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即在定作人未履行协助义务时,承揽人不承担迟延责任。

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要求的,履行期限应顺延,承揽人不能在原履行期内交付工作成果的,不承担迟延履行的责任。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不合约定,图纸或技术要求不合理,并通知定作人,定作人怠于答复,致使承揽人不能在履行期内完成工作成果的,承揽人不承担责任。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签订加工承揽合同应注意定作物的技术标准。定作物或项目的质量和技术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合同中应当写明执行的标准、代号、编号和标准名称,当事人不得签订无质量标准和技术标准的合同。加工定作物需要封存样品的,应当由双方代表当面封签,妥为保存,作为验收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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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应尽量选用当地政府部门推荐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警惕不公平条款,特别是补充协议,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以补充协议应对补充协议。现场签约时,必须看清楚预售证原件上所有信息,对合同条款必须详细查看,逐一细读。签订完合同及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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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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