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金的概念是什么
定金,是指为担保债权,依当事人双方的约定,一方于合同履行前给付对方的一定金钱。定金是一种担保的方式,具有以下含义:
1、定金是债权的担保
定金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债权的实现。正因为定金的目的在于担保合同的履行,所以定金只能于合同履行前交付。至于其为合同订立时还是订立后交付的,则在所不问,但不能于合同履行中或履行后给付。
2、定金是金钱担保
债权担保分为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定金既不是人的担保,也不是物的担保,而是金钱担保。由于定金是金钱担保,因而定金只能以金钱充之,亦即定金不能为人的一般信用,也不应是金钱以外的物,
3、定金是依照当事人双方约定由一方即债务人向对方即债权人交付的金钱
定金是由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给付的,因而只能由收受定金的债权人一方所有。若一方未依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将定金交付给对方,则所规定或约定的金钱数额不为定金。
4、定金于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定金交由债权人后虽发生所有权的转移,但其是以担保债权为目的的,因此在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债权人应将收受的定金返还给债务人或者抵作价款。
二、定金的主要种类有哪些
定金是一种古老的担保方式,在现代各国法律中也普遍规定为一种担保方式。定金大体上可以分为以下五种:
1、立约定金。立约定金是为了保证正式订立合同而交付的定金。这种定金的双方一般有预约,为保证正式订立合同,在合同订立前由一方向另一方交付定金。给付定金的一方如不订立正式合同,则失去给付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如不订立正式合同,则应加倍返还定金。
2、成约定金。成约定金是以其交付为合同成立的要件。因定金的交付,合同才成立;若不交付定金,则合同不成立。
3、证约定金。证约定金是为了证明合同成立而交付的,定金的交付即为合同成立的证明。
4、违约定金。违约定金以违约赔偿为目的的定金。交付定金后,如交付的一方不履行合同,则收受定金的一方得没收定金而不给予返还;而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时应加倍返还定金。这种定金的作用类似于违约金。
5、解约定金。解约定金是当事人一方保留解除合同权利的代价。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而解除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亦得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而解除合同。也就是说,若交付定金的一方解除合同,则丧失定金;若收受定金的一方解除合同,则应双倍返还定金。
关于我国法律中定金的性质,学者中有不同的认识,主要有违约金说、双重属性说、多重属性说、解约定金说等观点。就定金的具体性质而言,不应当一概地认为属于哪一种类型的定金,应依当事人的约定而定,只要其约定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就应承认其约定的定金的性质。《担保法解释》第11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这里所指的当事人约定的定金即是立约定金。该解释第116条规定: “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这里所指的当事人约定的定金则是成约定金。但是在当事人无另外约定时,定金应理解为解约定金。从我国司法实务上看,也已承认一般定金的解约定金属性。《担保法解释》第117条明确规定,“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双倍返还为代价解除主合同。对解除主合同后责任的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