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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的通知方式有哪些,债权转让合同的生效要件

此文章帮助了238人  作者:北京合同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债权转让的通知方式

对于该问题,笔者认为应当结合法律关系对等,权利义务平衡和惯例等因素,遵循原债权债务形式,是口头协议的,以口头通知便可,但更赞成书面通知,以便形成纠纷时有相关证据。债权转让的通知方式,虽然没有明确的条文规定,但对待转让通知的形式与原权利义务关系的表现形式相对应平衡,为最符合其法律和行为特征,也能保证债权的有效转移,而减少不必要的纠纷。

另外,由受让人进行通知或者由受让人代转债权人的书面通知的现象,在现实中普遍存在。那么,如何确认它们的效力呢?笔者认为,由受让人进行通知的情况,因受让人不具有通知债权转让的主体资格,不符合有关通知主体的要求,因此,受让人进行通知不具有法律效力。由受让人代转债权人的书面通知的情况,代转是通知的一种方式,受让人只是通知传递方式中的中介人,并不能因为受让人在债权转让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地位,就否定债权人作出的通知的法律效力,因此,由受让人代转债权人的书面通知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二、债权转让合同的生效要件

债权转让从转让和受让的关系上讲,其权利转让的主体是债权人和第三人,虽然与债务人在其履行义务的对象上有关,但从权利转让这一特定的法律关系来看与债务人是无关的。这并非说无任何关系,债权转让合同的主体虽不涉及债务人,但转让合同生效,依照合同法第八十条之规定,必须与债务人有关。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

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由此规定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债权人转让债权须与受让人达成转受让债权的协议。达成协议只是合同成立,但未生效。合同成立后,债权人应及时地(合理期限)将债权转让的实事用合适的方式通知债务人,债务人须接到债权转让的通知且知道了通知的内容,此时,转让合同开始生效。所以,转让合同生效的条件具备之时,也就是生效时间的开始之时。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债权转让虽然不用经过债务人的同意,但是要通知债务人之后才发生债权转让的效力,否则债务人仍然可以向原债权人履行并清偿债务。不过像邀请某歌星出演等具有人身专属性质的债权和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依法不得转让,在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后一般不得撤销,除非受让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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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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