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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合同法律的适用,涉外合同的法律冲突如何解决

此文章帮助了491人  作者:北京合同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涉外合同法律的适用

先看一下我国关于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的相关规定:

1、涉外合同中若不另做法律选择,将自动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执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第1条规定:“目前已经参加公约的国家除中国外,还有美国、意大利、赞比亚、南斯拉夫、阿根廷、匈牙利、埃及、叙利亚、法国和莱索托等国家。 1986年,该10国与我国的进出口贸易总额已达92.3亿美元,贸易合同的数量是相当大的。我国政府既已加入公约,也就承担了执行公约的义务,因此,根据公约第一条(1)款的规定,自1988年1月1日起我各公司与上述国家(匈牙利除外)的公司达成的货物买卖合同如不另做法律选择,则合同规定事项将自动适用公约的有关规定,发生纠纷或诉讼亦须依据公约处理。故各公司对一般的货物买卖合同应考虑适用公约,但公司亦可根据交易的性质、产品的特性以及国别等具体因素,与外商达成与公约条文不一致的合同条款,或在合同中明确排除适用公约,转而选择某一国的国内法为合同适用法律。”第3条规定:“公约并未对解决合同纠纷的所有法律都做出规定。我国贸易公司应根据具体交易情况,对公约未予规定的问题,或在合同中做出明确规定,或选择某一国国内法管辖合同。”

2、涉外合同中未做法律选择,公约中也未有相关规定时,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民法通则》第145条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第126条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最密切联系原则的运用,曾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涉外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答》第2条第6款中有相关规定。其中,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最密切联系地的规定如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适用时卖方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如果合同是在买方营业所所在地谈判并订立的,或者合同主要是依买方确定的条件并应买方发出的招标订立的,或者合同明确规定卖方须在买方营业所所在地履行交货义务的,则适用合同订立时买方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涉外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答》已废止,但《合同法》颁发以来,相关的规定并未出台,故该解答仍具指导意义。

3、关于外国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是承担有限责任还是无限责任的问题,应当根据该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成立地的法律予以确定。它们在中国境内进行经营活动的能力,还应当根据中国的法律予以确定。

从上述规定看来,涉外合同中包含“法律适用条款”是有必要的。因此,除了签订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以外,签订其他涉外合同时,均宜在合同中约定适用的法律。如此操作,可避免将来发生纠纷时,适用的法律处于不确定状态或适用的法律为当事人所不熟知。

二、涉外合同的法律冲突怎么解决

由于一个合同往往涉及不同国家的法律,而且加之各国对合同的各方面所作的具体规定不同,因此就不可避免地会发生法律冲突,主要表现在:

(一)合同当事人的缔约能力主面有的国家规定18岁为成年年龄,18岁以上的当事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而在其他国家中,有的规定只有达到19岁,甚至25岁的自然人才有缔约能力。

(二)合同的形式方面

各国法律对合同形式都有一定的要求。合同只有符合法定的要求,在形式上才具有效力。合同形式主要包括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有些合同还需要登记或批准。由于各国法律对合同的形式有不同的要求,在涉外合同中,仍会发生法律冲突。

(三)合同的成立方面

一般说来,合同要经当事人一方发出要约,另一方表示承诺,才能成立。英美法国家一般认为,承诺人只要把表示承诺的函电发出,合同即告成立;而大陆法系国家则认为,只有要约人收到了表示承诺的函电,合同方告成立,承诺到达的时间和地点为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由于有关国家法律上的差异,在英美法国家认为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大陆法系国家则还没有成立,因此法律冲突不可避免。

(四)合同的内容方面

合同的内容要合法这是各国对合同生效所要求必须具有的一个条件。由于各国对合同内容的合法性所做的规定不同,也会发生法律适用冲突。

(五)合同的解释方面

合同的解释,即涉及文字语义方面的解释,也涉及法律效力方面的解释。前者属于事实问题,后者属于法律问题,关系到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性质和内容,对这些问题都需要确定一个合同解释的一个规则。

除了上述以外,各国对认定当事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是否终止(如所有权是否转移)等问题方面还存在不同的规定。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如果采取跟单托收和跟单信用证付款的方式,应当进一步规定以跟单托收或跟单信用证付款时的全部条件。应当注意的是,这里的付款条件,是指单证化的付款条件。合同中规定的付款条件不应与《托收统一规则》或《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的规定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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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应尽量选用当地政府部门推荐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警惕不公平条款,特别是补充协议,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以补充协议应对补充协议。现场签约时,必须看清楚预售证原件上所有信息,对合同条款必须详细查看,逐一细读。签订完合同及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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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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