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变更的类型
合同的变更,从原因与程序上着眼,在我国法律上有以下类型:
1、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变更合同,如债务人违约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履行合同的债务变为损害赔偿债务。
2、在合同因重大误解而成立的情况下,有权人可诉请变更或撤销合同,法院裁决变更合同。
3、在情事变更使合同履行显失公平的情况下当事人诉请变更合同,法院依职权裁决变更合同。
4、当事人各方协商同意变更合同。
5、形成权人行使形成权使合同变更。
二、合同变更应具备哪些条件
(1)原已存在着合同关系。
合同的变更是在原合同的基础上,通过当事人双方的协商,改变原合同关系的内容。因此,不存在原合同关系,就不可能发生变更问题。对无效合同和已经被撤销的合同,不存在变更的问题。对可撤销而尚未被撤销的合同,当事人也可以不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裁决,而采取协商的手段,变更某些条款,消除合同中的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现象,使之成为符合法律要求的合同。合同变更,通常要遵循一定的程序或依据某项具体原则或标准。这些程序、原则、标准等可以在订立合同时约定,也可以在合同订立后约定。
(2)合同的变更须依据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
合同的变更可以依据法律的规定产生。例如,“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合同变更主要是通过当事人双方协商而产生的。合同法明确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变更合同”。
(3)合同变更必须遵守法定的方式。
各国法律为了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利益,预防和减少不必要的纠纷,对变更合同规定了一定的方式。法定的变更合同的方式是当事人必须遵循的,如未遵循这些法定方式,则当事人即使达成了变更合同的协议,也是无效的。
(4)必须有合同内容的变化。
依据传统民法,债的变更有要素变更和非要素变更的区别。要素的变更是指债的标的的变更,如将买A物变为买B物。而非要素的变更,则是指合同标的以外的有关数量、履行期限、地点、价款等各种条款的变更。合同的变更是指非实质性的条款的变更,换言之,这些条款的变更并不导致原合同关系的消灭和新合同关系的产生。
但合同在变更以后,尽管没有在内容上发生实质性变化,但毕竟有一定的变化,因此可以说合同的变更使合同关系保持连续性,但很难说具有同一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