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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合同的种类,可撤销合同中显失公平的条件

此文章帮助了430人  作者:北京合同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可撤销合同的种类

1.可撤销合同的含义

可撤销的合同,是指虽经当事人协商成立,但由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并非真意,经向法院或仲裁机关请求可以消灭其效力的合同。合同被撤销后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被撤销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2.可撤销合同的种类

《合同法》规定的可撤销合同共有五类。一是因重大误解成立的合同;二是显失公平的合同;三是因欺诈成立的合同;四是因胁迫成立的合同;五是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二.可撤销合同中显失公平的条件

(1)客观要件。客观要件是指双务合同的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一方得到的太多,付出的太少。这种情况也称为对价不充分。无偿合同没有对价,也就无所谓对价充分的问题。也就是说,显失公平的情形,一般发生在有偿合同之中(发生在交易之中)。

(2)主观要件。当合同对价不充分,但合同是建立在当事人完全自愿的基础上,意思表示无瑕疵时,该合同不能认定是显失公平的合同。既然法律承认无偿合同,也就没有必要完全否定带有恩惠性的双务、有偿合同。当事人自愿的,可以认为是公正的。或者说,在当事人完全自愿的情况下,对价不充分的合同,也是公平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应当在对价不充分且意思表示有瑕疵时,才是显失公平的合同,才是有失公平的合同。意思瑕疵的原因,有另一方的不正当影响、利用对方没有经验,也有己方的误解等。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可撤销合同中的重大误解指行为人因对合同的重要内容产生错误认识而使意思与表示不一致的合同。重要内容,一般是指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对合同的误解是否是重大误解,在认定上没有一致的标准,就具体情况,建议咨询法律专业人员获得准确解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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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应尽量选用当地政府部门推荐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警惕不公平条款,特别是补充协议,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以补充协议应对补充协议。现场签约时,必须看清楚预售证原件上所有信息,对合同条款必须详细查看,逐一细读。签订完合同及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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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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