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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不是显失公平,显失公平中的标准是什么?

此文章帮助了591人  作者:北京合同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哪些情形不是显失公平

所谓合同中显失公平是一种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而下列情形就不构成显失公平:

1、获利方不了解对方情况,主观上无恶意。

2、获利方出于善意,如一方履行了忠告义务,向对方说明了不公平条件的存在,且对方有机会理解或合理选择合同条件。

3、获利方出于过失行为。对对受损失提出的不公平条件因过失未予审慎认知。

4、显失公平的后果系因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所致。

在认定显失公平时强调获利人的主观故意,一方面约束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使法院不能仅凭结果的显失公平而轻易地变更或撤销合同,另一方面,由提出变更,撤销之诉的一方对程序性显失公平免举证责任。减少了当事人滥用显失公平原则的可能性。

二.显失公平中的标准是什么

“显失公平”中的“显”的标准。

合同失却公平究竟达到何种程度方为明显不公平,应从下三个方面加以考察:

1、显失公平的合同应为双务合同,不用支付对价的单务合同无所谓显失公平。

2、一方获得了超过法律允许限度的利益,而另一方却因此而可能遭受重大损失,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如标的价款大大超过了市场同类物品或劳务的价格。

3、因供求等因素导致价格适当偏离价值或者是由于市场的固有风险而带来的利益和损失理应排除在外。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可撤销合同中的重大误解指行为人因对合同的重要内容产生错误认识而使意思与表示不一致的合同。重要内容,一般是指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对合同的误解是否是重大误解,在认定上没有一致的标准,就具体情况,建议咨询法律专业人员获得准确解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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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购房者应尽量选用当地政府部门推荐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警惕不公平条款,特别是补充协议,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以补充协议应对补充协议。现场签约时,必须看清楚预售证原件上所有信息,对合同条款必须详细查看,逐一细读。签订完合同及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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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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