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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代理权的构成有哪些情形,滥用代理权类型有哪些?

此文章帮助了1467人  作者:榆林合同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滥用代理权的构成有哪些情形

滥用代理权,是代理人为自己计算或为他人计算,损害被代理人利益而行使代理权。滥用代理权的构成:

(1)代理人拥有代理权;

(2)代理人实施了代理行为;

(3)代理人损害了被代理人的利益。代理权制度的价值在于“为本人计算”,而非为代理人计算,因此,滥用代理权行为,为法律所禁止。

滥用代理权,与无权代理、越权代理不同:

(1) 滥用代理权,是有权代理,代理人的代理行为仍在代理权范围内。越权行为构成无权代理,不适用滥用代理权。

(2)滥用代理权导致本人的损害,即滥用代理权的结果是本人受害,而代理人或第三人受益。如果本人受损害非滥用代理权所致,则也不能适用滥用代理权。无权代理的着重在代理权,而非代理效果,因为无权代理行为的效果,有可能是对本人有利的,也有可能是对本人不利的,但纵使对本人有利,本人也有权拒绝接受该效果。

二.滥用代理权类型有哪些

1.双方代理。双方代理指代理人既代理本人又代理第三人为同一民事法律行为的代理。广义的双方代理包括自己代理,这里采狭义双方代理的概念。双方代理之代理有双方,可以肯定是双方法律行为,也就是“一仆二主”。在双方代理的同一民事法律行为中,代理人既要为本人代理,又要为第三人代理,代理要为本人计算,双方代理之代理人为“二主”哪一主计算,就成了两难。结果很可能会损害其中之一方被代理人的利益,甚至双方都认为被损害了。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都没有明确规定禁止双方代理,已失效的经济合同法曾规定了双方代理和自己代理的禁止。

2.自己代理。这是指代理本人与自己订立合同,也称“自己契约”。自己代理被禁止,其法理在于,代理本以为本人计算为宗旨,自己代理因相对人是代理人自己,就难以再为本人计算。但自己代理在交易习惯或当事人允诺时,也可以予以必要的弹性。如证券交易中,证券公司自己代理时,因证券价格是由交易所竞价系统确定的,合同意思由格式条款充任,所以可以有效。

3.利己代理。这是代理人利用地位之便,实施利于自己却不利于被代理人的代理。利己代理也为法律所禁止,民法通则第18条第1款规定,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此即禁止法定代理人利己行为的规定。在委托代理,上文引用的民法通则第66条第3款的规定,也包含了对利己代理的禁止。

榆林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代理人没有代理权,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因此实践中也不必急于叹惋。当签订合同后知道代理人无权代理时,应当积极联系被代理人,因为以我国法律规定,这种无权代理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所以,只要被代理人认可该行为,那么合同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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