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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权的终止怎么规定,代理权终止的共同原因

此文章帮助了488人  作者:北京合同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代理权的终止怎么规定

指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代理权关系消灭,代理人不再具有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民法通则》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终止: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二.代理权终止的共同原因

1.代理人死亡或法人消灭。代理人死亡或作为代理人的法人消灭,代理权失去承担人,当然消灭。

2.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代理人以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为条件,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肯定无法担当代理职责,代理权也终止。

3.本人死亡或法人消灭。代理权是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关系,两者之中任何一方人格消灭,代理权理应终止。但自然人死亡或法人消灭是个事件,代理人有可能不知,或终止代理对本人不利。为保护本人之利益,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82条规定了四种例外: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

(1)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的;

(2)被代理人的继承人均予承认的;

(3)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约定到代理事项完成时代理权终止的;

(4)在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进行、而在被代理人死亡后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完成的。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代理人没有代理权,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因此实践中也不必急于叹惋。当签订合同后知道代理人无权代理时,应当积极联系被代理人,因为以我国法律规定,这种无权代理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所以,只要被代理人认可该行为,那么合同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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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购房者应尽量选用当地政府部门推荐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警惕不公平条款,特别是补充协议,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以补充协议应对补充协议。现场签约时,必须看清楚预售证原件上所有信息,对合同条款必须详细查看,逐一细读。签订完合同及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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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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