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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代理的分类,直接代理的特征是什么?

此文章帮助了447人  作者:北京合同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直接代理的分类

(1)显名代理,即明确以本人的姓名或名称进行民事活动。

(2)隐名代理,即代理人在从事代理活动的过程中仅表明代理他人的意思表示,而不指明被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

如果代理人以代表的身份,即以本人的名义与第三人签约,就是直接代理。在直接代理中,代理人既可以把本人姓名直接披露给第三人,也可以不予披露,只是向第三人指明他是接受他人的委托订立这个合同,或者从合同订立的情况可以看出他是以本人的代表身份与第三人订立合同。

二.直接代理的特征是什么

一般认为,直接代理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第一,代理人所为之行为,应该是适于代理之行为,专属于身份上的行为,例如结婚、遗嘱等行为,不得代理。

第二,代理人所为之行为,一般限于法律行为,也可以包括准法律行为,但不能是事实行为。

第三,代理人行为是以被代理人名义为之。

第四,代理人须在代理权限内行为。

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的具体区别

1.直接代理中代理人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法律行为;间接代理则是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法律行为。

2.直接代理的结果归属于本人;间接代理的结果先归代理人再转给被代理人。

3.直接代理的内容是被代理人与第三人的关系;间接代理的内容是代理人与第三人的关系。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对于附条件的合同,它的生效不同于一般的合同。对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只有当条件成立的时候,合同才具有效力;而附解除条件的合同,条件解除的时候生效。但是如果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立时,条件就视为成立;而当事人不正当地促使条件成立的,依法视为条件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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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应尽量选用当地政府部门推荐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警惕不公平条款,特别是补充协议,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以补充协议应对补充协议。现场签约时,必须看清楚预售证原件上所有信息,对合同条款必须详细查看,逐一细读。签订完合同及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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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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