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买卖中的优先购买权
优先购买权是指共有人分出并出卖自己分得的房屋或者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时,其他共有人或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具有的优先购买的权利。
我国对于优先购买权的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一十八条有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第二款有规定:“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二、房屋买卖中的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制度,在传统民法中,只适用于动产物权而不适用于不动产物权。2007年10月1日实施的我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明确规定了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制度。这一规定完善了我国原有的物权法制度,使我国在不动产所有权取得方面有了开拓性的进展。
我国对于善意取得的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适用不动产物权的善意取得,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四个要件:
1、让与人对让与的不动产物权无处分权。对财产的处分权是属于财产所有人的,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在审理不动产物权的善意取得案件中,让与人是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如果让与人有权处分是不适用善意取得的。
2、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物权时是善意的。不动产物权的善意取得以受让人的善意为条件,如果受让人具有恶意,则不得适用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所谓“善意”,我们可以理解为受让人非基于故意和重大过失,而对转让人无处分权的情形不知情。
3、受让人以合理的价格有偿取得不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适用应以有偿取得为前题条件,受让人在取得财产时,必须以相应的财产或金钱支付给出让人。因此,受让人无偿取得不动产物权的,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4、交易之不动产物权已作权利的变更登记。根据我国法律,不动产物权的转让是以登记为要件的,如果受让人没有及时作权利的变更登记,也就没有适用善意取得的余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