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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保险合同的特征,涉外保险合同的内容有哪些

此文章帮助了387人  作者:苏州合同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涉外保险合同的特征

涉外保险合同是具有某种涉外因素的保险关系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一种明确相互间权利义务关系,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是涉外经济合同的一种主要类型。依协议一方向对方支付保险费,对方在保险标的遭受约定风险时承担。

涉外保险合同有下列特征:

1、是一种射幸合同,即保险事故的发生对合同是偶然,不确定的;

2、是一种补偿性合同,即保险人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义务仅限于保险事故发生时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补偿;

3、是最大诚信合同,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要主动提供保险标的的危险情况或须说明事实;

4、是附条件的双务合同,如条件不具备则为单务合同;

5、是要式合同,即必须履行一定形式合同才能成立和生效。涉外保险合同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和法人。

二、涉外保险合同的内容有哪些

涉外保险合同的内容可依其性质划分为基本条款、特约条款、法定条款和选择条款四大类。其条款是对双方权利义务的一般性规定,如遇特殊情况,就需对保险条款作进一步解释;被保险人的声明作有利于他的广义解释。其条款包括:

1、当事人姓名和住所,包括要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受益人等;

2、保险标的;

3、承保危险,约定保险人的责任范围;

4、保险责任起讫;

5、保险金额,一方面作为计算保险费依据,另一方面作为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

6、保险费,是投保人取得补偿的代价;

7、订立合同的日期,是为了确定合同生效的期限。

苏州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如果采取跟单托收和跟单信用证付款的方式,应当进一步规定以跟单托收或跟单信用证付款时的全部条件。应当注意的是,这里的付款条件,是指单证化的付款条件。合同中规定的付款条件不应与《托收统一规则》或《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的规定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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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应尽量选用当地政府部门推荐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警惕不公平条款,特别是补充协议,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以补充协议应对补充协议。现场签约时,必须看清楚预售证原件上所有信息,对合同条款必须详细查看,逐一细读。签订完合同及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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