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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的主体有哪些,租赁合同主体如何变更?

此文章帮助了1056人  作者:惠州合同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租赁合同的主体有哪些

租赁合同的主体,即参与租赁关系的合同当事人,包括出租人和承租人。出租人,是指租赁合同中负有向另一方当事人交付租赁标的物并有权收取租金的租赁合同当事人。承租人,是指根据租赁合同取得租赁物占有、使用、收益权利,并负有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支付租金义务的租赁合同当事人。

二、租赁合同主体如何变更

(一)因继承而发生的出租人当然变更。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出租人死亡的,则其地位一般由其继承人继承。虽然租赁合同为双务合同,但这种变更不需要征求承租人的同意。因为继承的后果是法律直接规定的。承租人如因此而要求解除合同的,必须有合理的理由。

(二)租赁物所有权的转让导致出租人的变更。这种情况下,原出租人出让的已经不仅仅是债权债务,而是租赁物的所有权。而债权债务是附属于所有权的。如果承租人在出租人转让该租赁物的所有权时,未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行使后未能竞得的,则应当视为其已经同意原出租人转让的行为,因此,已经无须再特别征求其意见。

(三)承租人死亡或作为承租人的组织发生变更。这种租赁权能否依一般继承法继承,学说有不同见解。我国《合同法》第234条规定:“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四)租赁权转让。租赁权转让,是指承租人将其权利义务概括转让给第三人。

(五)转租。转租是指承租人在并不脱离原租赁关系的情况下,将租赁物又出租给次承租人的情形。转租关系中原出租人仍称为出租人,承租人则称为转租人,而转租之标的物,既可为原租赁物之全部,也可为原租赁物之一部。我国《合同法》第224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造成损失 。

惠州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出租方收取租金的依据是房屋租赁合同的主要条款。如果出租方不能依约交付标的物或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条件,例如房屋面积与合同约定有误差,应视为出租方交付的标的物有瑕疵,承租人可要求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或通知对方要求解除合同,也可以双方经协商减少租金,变更合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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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应尽量选用当地政府部门推荐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警惕不公平条款,特别是补充协议,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以补充协议应对补充协议。现场签约时,必须看清楚预售证原件上所有信息,对合同条款必须详细查看,逐一细读。签订完合同及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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