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消费者平时注意收集什么证据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因此消费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据,既要提出当事人之间存在民事法律关系的事实的证据,同时还要有民事权益受到损害的事实证据,因此,根据消费者权益争议纠纷的特点,广大消费者平时就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证据的收集和保存:
(一)反映当事人法律关系形成、发展的证据材料。如商品的购货发票、接受服务的票据、加工承揽、保管合同的文件。
(二)反映损害事实存在的证据,如有产品质量问题的样品、标的物检验鉴定结论等等。
(三)能够证明经济损失情况的材料,如损失清单、现场勘验笔录等。
消费者向法院举证通常采用的方法是:提供证人。并要说明证人的身份和可以证明的事实;提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书证和物证应当提交原件原物,但如提交原件原物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笔录等;提交外交书证,应附中文译本。
二.解决拆迁问题的途径
根据当前的政策法规,在拆迁过程的不同阶段,被拆迁人表达利益诉求的合理途径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被拆迁人接到拆迁人送达的对房屋的评估报告之后,如对估价结果有异议,应及时申请复核或重新评估。住宅房屋拆迁估价结果报告是对被拆迁人进行房屋拆迁补偿的重要依据,实践中,很多被拆迁人即使对房屋拆迁估价结果存有异议,也没有申请对估价结果的复核或重新评估,放弃了程序上给予自己的“反驳”机会,这既使问题的解决拖延,也可能使自己的利益受损。
第二,被拆迁人应与拆迁人积极协商,充分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在拆迁过程中,拆迁人一般会主动上门与被拆迁人进行沟通协商,告知被拆迁人享有的相关权利,讲明解释有关政策法规,在此过程中,被拆迁人应该及时将自己的有关困难及要求向拆迁人进行积极地沟通与反映,拆迁人出于使拆迁工作早日顺利完成的考虑,在政策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会对被拆迁人的合理要求予以一定程度的考虑与满足。而在实践中,有些被拆迁人由于对拆迁人的不信任与不满情绪,往往采取拒绝与拆迁人协商的态度,这种做法是不利于问题解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