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超过申诉时效还能起诉吗
如超过申诉时效,履行义务人取得了抗辩权。由于仲裁程序和诉讼程序的连接性,自然不能分别适用不同制度,两种程序适用的法律规范也应具有一致性,否则仲裁程序前置制度就失去意义。
而申诉时效作为诉讼时效的特殊规定,也自然受到诉讼时效理论的约束,即仲裁庭和法院均不能主动援引时效来作为判案的依据;申诉人超过调解仲裁法规定的期限申请仲裁,仲裁庭仍应当进行实体审理,查明是否有中止、中断的情况,而不能主动援引时效裁定不予受理。申诉时效只是赋予了义务人以抗辩权,义务人若不主动以此作为抗辩,仲裁庭仍不能主动适用时效规定。
二.仲裁期间未以时效抗辩的后果
当事人在仲裁期间未以时效抗辩,在诉讼期间主张时效不能获得支持。如被诉人在仲裁阶段因未提出时效抗辩而导致败诉,其在诉讼期间又主张时效的,法院应不予采纳其观点。我们认为,在时效期间届满以后,义务人以明示或默示的方法抛弃其取得的时效利益,构成时效利益的抛弃,则应视为时效期间未届满,重新开始时效期间的计算。
被诉人在仲裁期间如未提出时效抗辩,应视为其默示抛弃其时效利益。故仲裁程序结束后,已经重新开始了时效期间的起算,如被诉人在诉讼阶段再行提出时效抗辩,自不能获得法院支持。当然,如其在仲裁阶段提出时效抗辩而未被采纳,其在诉讼期间仍可提出,法院仍需重新审查是否超过诉讼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