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么样订立技术合同
依《合同法》第330条、第342条之规定,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订立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的形式。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具有自己的特点。
首先,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关系到当事人的技术权益和经济利益。不少技术交易涉及到知识产权的保护、技术成果的分享、开发风险的承担、技术情报的保密、侵权行为的责任等复杂行为。
其次,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涉及到国家对技术市场在财政、信贷、税收、奖励诸方面的优惠政策的贯彻害、实施。
再次,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的标的是无形的知识形态商品,订立合同的环节较多,履行的期限较长,价款和报酬的支付与计算与一般合同也不一样。
书面文字表达有利于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文字形式可以详细、具体地表达细节,对于某些内容复杂、条款繁多的合同,书面形式更为必要;书面形式便于当事人对权利义务内容的记忆,从而便于履行和实施;书面形式直接起到凭证作用,有利于防止双方对合同条款的内容发生争执。在由合同纠纷所引起的仲裁和诉讼中,书面合同是证明案情事实的直接证据;书面合同还有利于有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二.哪些技术成果属于职务性质的
根据《合同法》第326条规定,职务技术成果是执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
职务技术成果一般包括以下几类:
1、在职人员承担本单位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课题所完成的成果。
2、在职人员履行本岗位的职责所完成的技术成果。
3、退休、离休、调动工作的人员在离开原单位一年内继续承担原单位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课题或者履行原岗位的职责所完成的技术成果。
4、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