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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合同的情形有哪些,效力待定合同如何追认?

此文章帮助了477人  作者:北京合同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效力待定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合同法规定,效力待定合同有三种情况:

(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订立的合同。合同法第47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由此可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即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犯者签定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非纯获利益的合同,因为行为人缺乏缔约能力,在其法定代理人未追认前,属于效力待定合同。

(二)无权代理签定的合同。合同法第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此类合同因为行为人没有代订合同的资格,在被代理人未追认前处于效力待定状态。

(三)无处分权人签定的合同。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未经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即缺乏处分权人签定的合同在经权利人追认前或本人取得处分权前,为效力待定合同。

认定效力待定合同要把握其构成要件:一是合同有成立效力,但无效果效力;二是合同存在缺陷但可以修正;三是必须属于《合同法》规定的三种情况,与附期限附条件、可撤销可变更合有严格区别。

二、效力待定合同如何追认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其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尚待享有形成权的第三人以追认或拒绝追认的意思表示来确定的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的追认方式涉及三个问题:

(一)追认的意思表示向谁作出的问题。

对这一问题,理论上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追认的意思表示应向效力待定合同的相对人作出,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权代理人、无权处分人所作追认或拒绝追认的意思表示,不发生效力。另一种观点认为,追认的意思表示既可以向效力待定合同的相对人作出,也可以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权代理人、无权处分人作出。

我们认为,这两种观点都有失偏颇。因为效力待定合同有不同类型,而且每种类型的合同中又有不同的情形,因此追认的意思表示向谁作出也应有所不同。追认或拒绝追认的意思应向谁作出,应坚持两个标准:

第一,以相对人是否催告为标准。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和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凡是相对人催告的,追认或拒绝追认的意思表示应向相对人作出。相对人没有催告的,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所作的追认或拒绝追认的意思表示应分别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相对人作出。

第二,以追认权人的意愿为标准。对于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和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而订立的合同,追认的意思表示可只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权代理人作出,也可以只向相对人作出。因为在这两种情况下,均可以使效力待定的事由归于消灭,效力待定的合同发生效力。

(二)追认的意思表示方式问题。

对此问题,合同法未作规定。采取书面形式还是口头形式,取决于追认权人。但不管采取何种形式,作出意思表示必须是以明示的方式,且为效力待定合同的相对人所知晓。

(三)追认权的行使时间问题。

一般情况下,追认权的行使时间以追认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效力待定合同存在时开始。在相对人催告的情况下,追认权在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届满时消失。在相对人没有催告的情况下,追认权何时消灭,合同法没有规定。笔者认为,应与民法通则中规定的一般诉讼时效相一致,即在追认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效力待定合同存在之日起2年内不行使,追认权归于消灭。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代理人没有代理权,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因此实践中也不必急于叹惋。当签订合同后知道代理人无权代理时,应当积极联系被代理人,因为以我国法律规定,这种无权代理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所以,只要被代理人认可该行为,那么合同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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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应尽量选用当地政府部门推荐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警惕不公平条款,特别是补充协议,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以补充协议应对补充协议。现场签约时,必须看清楚预售证原件上所有信息,对合同条款必须详细查看,逐一细读。签订完合同及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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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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