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技术服务合同委托人有哪些义务?
根据《合同法》第360条规定,技术服务合同委托人主要应履行以下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为受托人提供工作条件,并完成配合事项。
2、按照合同约定按期接受受托人的工作成果,并按照合同规定的价款、数量、支付日期和支付方式向受托人支付报酬。
3、在受托人发现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数据、样品、材料或者工作条件不符合合同约定,并及时通知委托人后,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补充、修改或者更换。
4、在履行合同期间,受托人如果发现继续工作对材料、样品或者设备等有损坏危险,在受托人及时通知委托人或者提出建议后,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
二、技术服务合同委托人有哪些违约责任?
依《合同法》第362条规定技术服务合同委托人应承担以下违约责任:
1、委托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有关技术资料、数据、样品和工作条件,影响工作质量和进度的,支付的报酬不得追回,未支付的报酬应当支付。
2、委托人逾期两个月不提供约定的物质技术条件的,受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委托人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由此给受托人造成的损失。
3、委托人逾期两个月不支付报酬或者违约金的,应当交还工作成果,补交报酬,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4、委托人不接受或者迟延接受工作成果的,应支付违约金和保管费。其中委托人逾期6个月不领取工作成果的,受托人有权处分工作,从所获得的收益中扣除报酬、违约金和保管费后,剩余部分返还委托人。受托人所获得的收益不足抵偿报酬、违约金和保管费的,有权要求委托人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