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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营合同包括哪些内容,联营合同的种类有哪些?

此文章帮助了409人  作者:北京合同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联营合同包括哪些内容?

1、联营体的名称和地址

经联营各方充分协商,对新成立的经济实体应依法确定其名称并经国家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注册。企业名称是企业的专用权,企业名称一经核准注册,即获得此项权利,任何人不得冒用。新成立的经济实体必须应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并进行登记注册。企业名称、地址如需变更,应到国家登记主管机关进行变更登记。

2、联营的宗旨

联营合同中必须明确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为了什么目的、要达到什么样的生产经营目标,以便联营各方遵照其联营宗旨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达到预期效果。

3、联营各方的名称及经济性质

联营各方应是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实体,也就是说联营主体应合格。联营各方的经济性质,主要是指国营、集体、私营、个体等。

4、联营各方的出资方式、数额和投资期限

联营各方的出资方式可视联营情况具体确定,即可以是资金、物资、场地、设备、技术、专利、人员等,用何种方式,各出多少,按什么比例,何时投入,到何时为止等应明确约定于联营合同中。

5、联营各方的权利义务

联营各方应本着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享效益、共担风险的四共原则进行,在合同中应明确规定享受什么权利,承担什么义务。

6、利润分配及承担连带责任的具体方案

联营体获利后,是定期分利,还是在多长期限内进行再投入,扩大再生产;是分货币,还是实物;发生债务或亏损,应如何承担。

7、联营体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联营各方应根据其联营宗旨和目的,确定联营体的经营范围及具体经营方式。如加工、批发等,同时应在合同中明确核算形式,法人型联营一般应为独立核算。

8、联营各方参加及退出的条件和程序

联营合同应明确规定参加与退出联营全所必备的条件和程序。如参加联营应规定联营各方应于各事同签字生效××日内所投入资金、物资汇入指定位置;如需退出联营体需提前××日通知其他联营各方,并在清理财产及债权、债务,交接手续完毕后方可退出等等。

9、联营体管理机构的产生、形式及职权

在联营合同中应明确新联营体的产生办法,以何种形式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及职权范围等。如联营体成立董事会实行董事长领导下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受董事会委托,有关人事及收支管理等。

10、联营体主要负责人姓名及任期

如联营体每半年召开一次董事会,如遇特殊情况可以提前或延期。董事长每5年选举一次,可连选连任,等等。

11、联营章程的修改和程序

联营章程应根据国家经济改革的变化和实施的具体情况制定,需修改时应提交董事会讨论决定等。

12、违约责任

联营合同一经生效即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一方违约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如违约方应承担该方投资总额的违约金等。

13、联营合同纠纷解决方式

联营合同发生纠纷,联营各方首先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应在合同中约定到××仲裁机构仲裁或约定到法院诉讼,二者只能选择其一。

14、其它要说明的事项

如联营合同经联营各方签字盖章后,在双方同意先行签证合同方能生效时,需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鉴证后合同方能生效。

二、联营合同的种类有哪些?

1、法人型联营(亦称紧密联营或有限责任联营)

此种联营是指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合成立从事生产经营或服务性业务活动的,具有独立财产、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能够独立承担经济责任的经济联合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一条规定:“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组成新的经济实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备法人条件的,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这种联营实际上是由联营各方根据约定以各自出资部分财产(包括有形、无形的)而成立的一个新的经济实体,这一实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一定的组织机构(企业名称、地址、常设机构、企业负责人、企业章程等等);

2)有独立支配的财产或独立的预算;

3)能以自己(新成立的经济实体)的名义参与经济活动承担经济责任;

4)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成立,经国家机关核准或登记。

以上四个条件共同构成法人型联营的特征,缺一条件就构不成法人型实体,就不能独立的对外开展经济活动。

2、合伙型联营(亦称半紧密型联营或无限责任联营)

是指参予联营各方,在经核准或协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按照合同约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并以各自投入的财产承担连带责任。这种联营的核心与法人型联营的区别是:它是一种联营组织,但不具备法人资格,它的民事主体仍然是参加联营的各成员。因而,对联合体的债务,由联营各方承担无限责任或连带责任。正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二条规定: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

合伙型联营的特点是:

1)这种联营具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已经形成了一个联合组织,但它还未形成完全独立的经济实体,因此,它还不具备法人资格;

2)联营各方在联合生产经营中所投入的财产所有权未转移,只是临时管理和使用权的转移;

3)这种联合体不能独立地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在联营期间对外所产生的债务,除以联营各方共同投入的资产进行清偿,其不足部分还应以联营各方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责任,这种责任实际上是一种无限的连带责任。

3、合同型联营(亦称松散型联营)

是指联营各方将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及有关约定事项以合同形式予以明确下来,按合同规定从事生产和经营,各自独立承担相应的责任。这种联营,不建立任何新的组织或经济实体,由联营各方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相互间也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正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按照合同的约定各自独立经营的,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合同约定,各自承担民事责任。

合同型的联营特点是:

1)联营各方通过协商一致,以签订联营合同形式来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协作可以是短期的,也可以是长期的、稳定的;

2)联营不要求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效益。联营各方独立经营、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联营不建立任何新的经济组织和经济实体,也不具备法人资格,合同型联营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在签承包合同之前,确认发包方的主体资格是否真实与合法是非常重要的。承包方要查明工程是否存在,是否办理合法保建手续,以免上当受骗。承包通常来往金额都很大且过程复杂,承包人务必对每一个环节都了解透彻。对相关资格的审查可以要求对方拿出政府给出的证明,最好能实地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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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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