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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合同成立的要件有哪些,定金合同的适用范围

此文章帮助了351人  作者:济南合同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定金合同成立的要件有哪些

合同法上合同成立的要件:

(一)要有两个以上合同当事人;

(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定金合同除需具备一般合同的成立要件外,定金的成立须由当事人订立书面合同。一般合同的生效要件:

1、当事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识表示真实;

3、合同内容合法。

定金合同的生效除具备一般合同的生效要件外还需具备以下特殊要件:

1、定金合同以主合同的有效为前提。主合同无效或被撤销时,定金合同不能生效,已交付定金的一方有权要求返还定金;

2、定金合同为实践性合同,以定金的交付为要件;

3、定金的数额应少于合同应给付的款项,其具体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二、定金合同的适用范围

定金这种对债的履行担保方式是否采用,是由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自行约定的。定金合同适用于哪些种类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章及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定金部分的解释对定金所作专门规定,《合同法》第1151条规定:“当事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民法通则》第89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向对方给付定金“。该条款中的 ”法律规定的范围“就是定金的适用范围。

根据以上法律及司法解释对定金的适用范围的有关规定,定金合同可以广泛应用于多种合同,在买卖合同、货物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要求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主合同规定设立定金担保合同。

济南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定金具有惩罚性,是对违约方的惩罚。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担保或订立合同的担保,给付定金一方履行义务的,定金作为抵价款或收回;给付定金方拒绝履行债务或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如果收受定金方不履行还债义务或拒绝订立合同,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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