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支付令
支付令是指由债权人申请,经人民法院审查后签发的,催促债务人限期履行债务的法律文书。它是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的督促程序核心和最重要的司法手段。
二、向法院申请支付令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申请支付令要满足如下条件:
(1)请求给付的必须是金钱或者汇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银行存款单等有价证券。如果债权人的请求不是给付请求,而是确认或变更某种法律关系,则无权申请支付令。
(2)请求给付的金钱或有价证券,必须是已经到期的或者过期的,且数额必须是确定的。
(3)债务人负有给付义务,且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没有其他债务纠纷,即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除了存在以金钱和有价证券为给付标的物的债权债务关系以外,不再存在其他债务纠纷。
(4)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如果债务人不住在中国境内或者下落不明,债权人不能申请支付令。
(5)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即只能向债务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6)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写明以下内容: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基本情况;请求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的数量及所依据的事实、证据,其中特别是应提出能证明所请求债权存在的债权文书;申请的目的,即要表明请求法院依督促程序发出支付令的意愿。
(7)所请求的债权必须未超过法律保护的二年诉讼时效期间。人民法院经审查债权人的支付令申请符合上述条件的,即予以受理。在受理以后,经进一步审查认为债权债务关系明显合法的,就应在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债务人即被申请人收到支付今后,在15日内不提出书面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债权人即申请人即可向法院申请对被申请人强制执行。人民法院签发支付今后,如果找不到被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在15日内就支付令提出书面异议,那么支付令即自行失效,督促程序终结。但是,支付令失效后,并不妨碍债权人行使诉讼权利,债权人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从而引起审判程序,以期实现债权。如果债权人不起诉,法院是不会主动将督促程序转化为审判程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