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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无效保证合同,无效保证合同的民事责任

此文章帮助了414人  作者:北京合同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如何处理无效保证合同

无效的保证合同的保证责任如何处理

1、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代为履行非金钱债务的,如果保证人不能实际代为履行,对债权人因此造成的损失,保证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保证人的,如无其他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其所签定的保证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如果法人的书面授权范围不明,法人的分支机构应当对保证合同约定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保证责任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提供的保证无效后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由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企业法人有过错的,按照担保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理。《担保法》第29条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该合同无效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债权人和企业法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债权人无过错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4、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证人为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的,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债权人自行承担。债权人不知保证人为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因此造成的损失,可以参照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理。《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担保法》第29条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该合同无效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债权人和企业法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债权人无过错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二、无效保证合同的民事责任

在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其法律后果的承担必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1、保证合同无效民事责任承担的范围.保证合同无效时所产生的是缔约过错责任,因此,保证合同无效的民事责任承担范围只能是相对人因信赖合同有效但实际上却无效所蒙受的损失,即信赖利益的损失,承担信赖利益损失的结果是使当事人的财产达到合同未曾发生时的状态,其终极目标是使债权人的财产利益恢复原状”,其损失范围既包括因—方的缔约过错行为而致信赖人的直接财产的减少,如为缔约支付各种费用,也包括信赖人的财产应增加而未增加的利益,如信赖保证合同有效而失去某种应得到的机会,如丧失得到合格保证人的机会。当然,这种信赖利益损失的具体承担还要受保证人、主债权人和债务人的过错程度因素的影响。确定主债权人信赖利益损失,也就明确了保证合同无效的保证人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范围。根据恢复原状的原则,信赖利益损失的范围具体表现为:

一是订约费用,包括邮电费用、赴订约地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二是履行费用,包括准备履约所支付的费用和实际履行所支付的费用;

三是合理的间接损失。不过,应注意的是,保证合同无效责任承担的范围不应受导致保证合同无效原因的影响,即均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并且,还应区分该保证合同无效的信赖利益损失与因合同未履行而丧失的履行利益是两种不同的责任性质,后者是基于合同责任而非缔约责任。

2、保证合同无效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承担.保证合同无效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承担,实际也体现了恢复原状的原则,即通过使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使另—方处于如同其未订立合同的地位。

在主合同有效,仅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主债权债务人应按约履行其所有的义务,谁违约谁应承担法律或主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就保证人而言,其也可能会承担责任,但这种责任如不是保证责任,而是实施无效民事行为的责任,应按无效民事行为来处理。

在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亦无效的情况下,其保证合同无效的赔偿责任是由主合同债权债务人与保证人按过错大小共同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具体说,如果保证人对无效合同是故意作保,则在被担保的合同确认无效后,若被保证人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则保证人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当然,这种责任同样不是保证责任,而是相对独立于主债务的民事责任。

3、保证合同无效返还财产的责任承担.保证合同无效时返还财产的责任承担最直接地体现了恢复原状的原则。即对已经交付给对方的财产享有返还请求权,而已经接受财产的当事人则有返还财产的义务。

返还财产旨在使财产关系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况,因此,不论接受财产一方是否有过错,都应当负有返还财产的义务。在主合同有效,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主债权债务人不存在互相返还财产的义务。

在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亦无效的情况下,保证人只承担补充主债务人返还财产不足部分的返还责任。 保证人承担了补充主债务人返还财产责任后,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其所向主债权人承担的返还财产损失,以使财产恢复到保证合同订立以前的状态。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合同担保程序须完善,首先,签订担保合同前,对担保人提供的担保财产要弄清其权属,必须是担保人拥有使用权或所有权的财产才可以设定担保。其次,如果纳税担保是担保的方式,在签订合同前,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内容确定后,要有保证人、纳税人及税务机关三方共同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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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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