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联系
何为合同的成立,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有什么关系,在合同法上是有争议的。这种争议既源于理论上的主张,又源于对法律规定的不同理解。一般地说,在我国的合同法理论上,前几年一般认为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是一回事,凡成立的合同都是合法的有效合同,也就是生效的合同。但是,随着人们对合同认识的加深,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为不同概念的主张,越来越多地为人们所接受,甚至司法实践也采纳了这种主张。在大陆法系传统民法理论上,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不同的法律范畴。合同的成立是指当事人之间客观上产生了合同关系,也即就合同的必要条款达成了协议,或者说,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是否已经产生或者存在,是回答有没有合同的问题的;合同的生效则是指业已成立的合同因符合有效要件而具有法律约束力,是回答合同内容和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从而是否受法律保护的问题的。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而合同生效则是合同依法成立的结果。
二、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区别
合同的成立是指当事人通过要约和承诺的方式对合同的必要条款达成合意。
合同的生效是指业已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法律拘束力。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两者之间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合同的成立属于合同的订立范畴,解决的是合同是否存在的问题;而合同的生效属于合同的效力范畴,解决的是已经成立的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问题。这就是说,即使合同已经成立,如果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仍然不能产生效力。
合法的合同从成立时起即具有法律效力,而违法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也不会发生法律效力。合同若要生效,则取决于国家对已经成立的合同的态度和评价。所以,合同成立制度主要体现了当事人的意志,体现了合同自由原则,而合同生效制度则体现了国家对合同关系的肯定或否定的评价,反映了国家对合同关系的干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