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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中发包方的权利,发包方的义务

此文章帮助了1050人  作者:北京合同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建设工程合同中发包方的权利

1、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以作业进度质量进行检查;

2、承包人没有通知发包人检查,自行隐蔽工程的,发包人有权检查,检查费用由承包人负担;

3、发包人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应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票标准进行验收;

4、发包人对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的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

二、建设工程合同中发包方的义务

1、 做好施工前的准备工作。施工前的准备主要是办好各项施工手续;做好施工现场三通一平;确定建筑物、道路、线路、上下水道的定位标桩、水准点和座标控制点,等等。发包人未按合同的约定及时做好施工前准备工作的,承包方可以相应顺延竣工时间,并可要求赔偿损失。

2、按照合同的约定和诚实信用原则应在施工过程中给承包方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向承包人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工程进度款、技术资料等。如果发包人迟延提供,则承包人可以要求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误工损失。

3、配合施工的进行,及时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应当派驻工地代表,对工程的进度、质量进行必要的监督,及时组织对隐蔽工程隐蔽前的检查,办理中间工程的验收,负责签证,配合承包人的施工。《合同法》第278条规定:“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4、及时接受竣工工程并按约定的方式和期限支付工程价款。这是发包人的一项主要义务。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价款的,应当负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而且承包人依法对所建工程享有法宝的优先权。《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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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签订居间合同时,若委托人要求居间人不得将其姓名或商号、名称告知对方,则应在居间合同中体现出来。此时,居间人对在为委托人完成居间活动中获悉的委托人的商业秘密以及委托人提供的信息等,应按照合同的约定保守秘密。居间人违反该义务致使委托人受损害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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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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