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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做留置权,留置权法定的构成条件有哪些

此文章帮助了331人  作者:北京合同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什么叫做留置权

所谓留置权就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依法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物权。

二、留置权法定的构成条件有哪些

法定构成条件之一,须债权人因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行纪合同而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因侵权行为占有他人的动产,不发生留置权。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时,不知债务人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债权人可以行使留置权。留置物的范围,除了留置物本身外,还包括其从物、孽息和代位物,但从物未随同主物被留置的除外。

法定构成条件之二,须债权已届清偿期。债权人的债权未届清偿期,其交付占有标的物的义务已届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权。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无支付能力的除外。

法定构成条件之三,须债权的发生与该动产有牵连关系。

法定构成条件之四,对动产的留置不违反公共利益或善良风俗,不与债权人的义务相抵触。合同约定不得留置的物不得留置。

如果留置权人将留置物返还给债务人,则不得以其留置权对抗第三人。

不可分性:留置权人在债权未受全部清偿前,留置物为不可分物的,留置权人可以就其留置物的全部行使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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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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