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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表见代理,表见代理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此文章帮助了542人  作者:宁波合同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什么是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指对无权代理人所为的民事行为,善意且无过错的第三人基于某种事由能够确信其有代理权,即可使被代理人承担有权代理法律后果的无权代理。也就是说,表见代理是发生有权代理效力的无权代理。其前提条件是代理人本来没有代理权,表面上却足以令人确信其有代理权。立法上的意义在于维护交易安全,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民事权益。

表见为法律上的常用概念,如表见让与。其意思都是实质上是但表面看起来不是,或实质上不是但看起来是。表见代理是发生有权代理效力的无权代理,这就使无权代理的问题很复杂:相对人有理由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的无权代理,属于表见代理,行为有效;相对人明知或应知行为人无代理权的,属无权代理,行为无效;行为人没有代理权相对人不知也不可能知的,可以追认,属效力待定。效力待定最后又可落实为两种情况:因追认而有效;因拒绝追认或撤销而无效。

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第3项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实为表见代理之一种。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正当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比民法通则的规定进了一大步,使我国的表见代理法律制度得以完整建立。

二、表见代理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此即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所谓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然没有代理权,但与行为人进行交易的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拥有代理权的无权代理。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是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有效,被代理人应当对相对人承担责任。表见代理性质上属于无权代理的一种情形,其与通常的无权代理的区别是:在通常的无权代理中,相对人一般没有充分的理由可以相信行为人拥有代理权,因而不存在特别保护相对人的必要;在表见代理中,因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拥有代理权,这种信赖构成了市场交易的基础,故为保护相对人的这种信赖,有必要令其发生如同有权代理一样的后果。根据《合同法》第49条的规定和学说上的解释,表见代理应具备如下构成要件:

第一,须存在着无权代理行为,也即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相对人订立合同。这是构成表见代理的前提条件。

第二,为人与相对人订立的合同,除欠缺代理权之外,其他方面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条件。如果行为人与相对人订立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因其不能发生法律效力,自无成立表见代理的必要。

第三,须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如果相对人不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则没有必要保护相对人的信赖,故而无需成立表见代理。所谓相信,是指相对人不仅消极地不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且积极地信赖行为人具有代理权。所谓有理由相信,不是指相对人仅仅在主观上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而是指相对人在客观上有充分的理由和充足的证据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关于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实,应由相对人负举证责任。关于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的事实,应当由被代理人负担举证责任。

从法院的审判实践来看,导致表见代理发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

1、被代理人曾经以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直接地或者间接地向相对人表示委托行为人作为自己的代理人,但事后被代理人并未对行为人授予代理权,也没有向相对人澄清这一事实,由此导致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2、代理权被撤销或者代理权终止后,被代理人没有采取必要的措施向相对人揭示这一事实,例如,收回授权委托书或者向有关的当事人发出通知,导致相对人不知道代理权被撤销或者代理权终止的事实,因而相信行为人仍然拥有代理权。

3、因授权委托书中记载的授权范围不明确,导致代理人超越代理权从事代理行为,而相对人却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

4、因行为人持有被代理人的介绍信、印章、合同专用章、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文本等可以证明其享有代理权的文件,导致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5、被代理人允许行为人挂靠在自己的名义下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将本公司的营业执照或者公章出借给行为人,导致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拥有代理权。

宁波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对于附条件的合同,它的生效不同于一般的合同。对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只有当条件成立的时候,合同才具有效力;而附解除条件的合同,条件解除的时候生效。但是如果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立时,条件就视为成立;而当事人不正当地促使条件成立的,依法视为条件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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