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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与保证、抵押、质押、留置担保区别,留置权的条件

此文章帮助了685人  作者:北京合同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定金与保证、抵押、质押、留置担保区别

下面从三个方面来具体介绍:

第一、目的不同

保证、抵押、质押、留置担保的目的,都只在于确保债权人一方的利益,对债务人不提供任何保障。而定金担保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均提供履行保障。

第二、法律效果的区别

1、保证产生的权利为债权,不具有优先受偿性;

2、定金产生的权利也是债权,同样不具有优先受偿性;

3、抵押、留置、质押取得的是担保物权,对担保物及其变现所得的价款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三、性质不同

定金罚则具有惩罚性,其他几种担保都不具有惩罚性。

以上三点便是定金与保证、抵押、质押、留置担保的区别。

二、留置权的条件

(1)须债权人因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行纪合同而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因侵权行为占有他人的动产,不发生留置权。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时,不知债务人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债权人可以行使留置权。留置物的范围,除了留置物本身外,还包括其从物、孽息和代位物,但从物未随同主物被留置的除外。

(2)须债权已届清偿期。债权人的债权未届清偿期,其交付占有标的物的义务已届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权。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无支付能力的除外。

(3)须债权的发生与该动产有牵连关系。

(4)对动产的留置不违反公共利益或善良风俗,不与债权人的义务相抵触。合同约定不得留置的物不得留置。

如果留置权人将留置物返还给债务人,则不得以其留置权对抗第三人。

不可分性:留置权人在债权未受全部清偿前,留置物为不可分物的,留置权人可以就其留置物的全部行使留置权。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合同担保程序须完善,首先,签订担保合同前,对担保人提供的担保财产要弄清其权属,必须是担保人拥有使用权或所有权的财产才可以设定担保。其次,如果纳税担保是担保的方式,在签订合同前,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内容确定后,要有保证人、纳税人及税务机关三方共同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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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应尽量选用当地政府部门推荐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警惕不公平条款,特别是补充协议,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以补充协议应对补充协议。现场签约时,必须看清楚预售证原件上所有信息,对合同条款必须详细查看,逐一细读。签订完合同及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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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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