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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履行抗辩权与留置权的区别,什么情况下留置权消灭

此文章帮助了184人  作者:北京合同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与留置权的区别

值得注意的是,留置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在法律特性上有相似之处,事实上,两者之间还存在着明显的区别。同时履行抗辩权与留置权区别有哪些?目的不同。留置权以担保合同债务履行为目的。而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发生和行使主要在于促使双方同时履行,以维护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值得注意的是,留置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在法律特性上有相似之处,两者都是为了保护准备履行义务的一方不至于在履行后不能得到对待履行。事实上,两者之间还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1)目的不同。留置权以担保合同债务履行为目的。留置权是债权未受偿前,留置对方财产,目的在于经过约定期限以后,债务人仍不支付其应付款项时,可依照法律规定,以留置的财产折价或是以变卖该财产的款项优先受偿。而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发生和行使主要在于促使双方同时履行,以维护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2)性质不同。留置权是担保物权,是为担保债务人履行其合同债务而由法律规定的权利。留置权人可以按照留置的债务人的财产价值优先受偿,而同时履行抗辩权为对抗权,不具有物权性质,它只能对抗双务合同中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拒绝履行其义务,所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不产生优先受偿的问题。

(3)根据不同。留置权的发生必须是一方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约定期限。也就是说,在留置权发生时,一方已占有对方的财产。而同时履行抗辩权发生的根据是双务合同在债务履行上的牵连性,在对方未履行给付义务时,才可行使抗辩权。因此在抗辩权发生时一方是不可能占有对方的财产的。

留置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区别表明,不可以将法律关于留置权的制度简单地适用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情形。

二、什么情况下留置权消灭

留置权的消灭,是指于留置权成立后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而使其不再存在。引起留置权消灭的法律事实也就是留置权消灭的原因。依照我国《担保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留置权的消灭原因有以下几种:

(1)债权消灭;

(2)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并被债权人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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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担保程序须完善,首先,签订担保合同前,对担保人提供的担保财产要弄清其权属,必须是担保人拥有使用权或所有权的财产才可以设定担保。其次,如果纳税担保是担保的方式,在签订合同前,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内容确定后,要有保证人、纳税人及税务机关三方共同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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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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