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留置适用于哪些合同?
留置权为法定担保权,其成立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当事人不得任意约定创设留置权,但允许当事人约定排除留置权的适用。依据《担保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留置权只限于在法律规定的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的范围内行使。法律未作规定的,不适用留置这种担保方式。
保管合同是指保管人有偿地保管寄托人交付的寄托物,并在期限届满或依寄托人请求时将原物返还寄托人的合同。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运输方式在规定期限内将承运的货物运送到指定的地点,货物托运人为此支付运价的合同。加工承揽合同是指一方用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依照他方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他方应接受所完成的工作并给付约定报酬的合同。
二、仓储合同中的留置权应注意什么
仓储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存储对方交付的物品,由对方支付费用的合同。其中存储物品的一方称为保管人,对方当事人称为存货人,被存储的物品称为存储物,对方当事人支付的费用称为仓储费。
仓储合同成立后,保管人负有接受和验收存货人的货物入库的义务以及返还保管物的义务。保管人应按合同约定,接受存货人交付储存的货物,并对其进行验收,还应当按合同约定的条件和保管要求,妥善保管仓储物。在合同约定的保管期限届满或者因其他事由终止合同时,保管人应当将仓储物原物返还给存货人或者存货人指定的第三人。保管人不得无故扣押货物,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数量交还仓储物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存货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提取货物。于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或者在未约定期限而收到仓库营业人合理的货物出库的通知时,存货人应当及时办理货物的提取。并且,存货人应该依照合同约定支付保管费。保管费又称仓储费,是指保管人因其保管行为所应取得的报酬,其数额、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地点均由双方当事人约定。如果保管人尽了保管义务,而存货人没有支付保管费,留置权的基本前提即成就。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存货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管费以及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存货人不得以保管人负有返还保管物为由对抗保管人行使留置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