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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单在什么情形下生效,仓单持有人怎样提取仓储物

此文章帮助了286人  作者:北京合同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仓单在什么情形下生效

仓单生效必须具备两个要件:

1、保管人须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

保管人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表明保管人对收到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事实进行确认。保管人未签字或者盖章的仓单说明保管人还没有收到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故该仓单不发生法律效力。当保管人为法人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及雇员签字;当保管人为其他经济组织时,由其主要负责人签字;当保管人为个体工商户时,由其经营者签字。盖章指加盖保管人单位公章。签字或者盖章由保管人选择其一即可。

2、仓单须包括一定的法定必要记载事项

依《合同法》第386条的规定,仓单的法定必要记载事项共有八项:其中,存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储存场所,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四项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不记载则不发生相应的证券效力。其余四项属于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如当事人不记载则按法律的规定来处理。

二、仓单持有人怎样提取仓储物

根据《合同法》第392条规定,仓单持有人在提取仓储物时应遵循以下几条原则:

1、仓单持有人应当在储存期间届满时提取仓储物;

2、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仓储物的,应当支付超期保管的仓储费;

3、对超过储存期间的仓储物,虽经保管人采取必要的措施,仍无法避免仓储物出现损坏、变质等现象的,其损失由仓单持有人承担;

4、仓单持有人提前提取仓储物的,不减收仓储费;

5、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应当凭仓单,并缴回仓单。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自然人订立合同是自由的,即在进行合同活动时意志独立、自由和行为自主,一切依照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是为了防止其中弊端,国家规定了一些强制性规范,禁止当事人排斥这些规范的适用。比如为了限制垄断、平抑物价,国家制定《反不正当竞争法》,再如合同法对供水电合同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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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应尽量选用当地政府部门推荐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警惕不公平条款,特别是补充协议,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以补充协议应对补充协议。现场签约时,必须看清楚预售证原件上所有信息,对合同条款必须详细查看,逐一细读。签订完合同及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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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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