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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仓储合同,仓储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有哪些

此文章帮助了342人  作者:北京合同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什么是仓储合同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仓储合同是一种特殊的保管合同,它具有保管合同的基本特征,同时仓储合同又具有自己的特殊特征:

(l)仓储的货物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只是货物的占有权暂时转移,而货物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仍属于存货人所有。

(2)仓储保管的对象必须是动产,不动产不能作为仓储合同的保管对象。这也是仓储合同区别于保管合同的显著特征。

(3)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必须具有依法取得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经营资格。

(4)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这是仓储合同区别于保管合同的又一显著特征。

二、仓储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有哪些

(一)保管方的义务与存货方的权利

1.保证货物完好无损

2.对库场因货物保管而配备的设备,保管方有义务加以维修,保证货物不受损害。

3.在由保管方负责对货物搬运、看护、技术检验时,保管方应及时委派有关人员

4.保管方对自己的保管义务不得转让

5.保管方不得使用保管的货物,其不对此货物享有所有权和使用权

6.保管方应做好入库的验收和接受工作,并办妥各种入库凭证手续,配合存货方做好货物的入库和交接工作

7.对危险品和易腐货物,如不按规定操作和妥善保管,造成毁损,则由保管方承担赔偿责任

8.一旦接受存货方的储存要求,保管方应按时接受货物入场

(二)存货方的义务与保管方的权利

1.存货方对入库场的货物数量、质量、规格、包装应与合同规定内容相符,并配合保管方做好货物入库场的交接工作

2.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提取委托保管的货物

3.按合同规定的条件支付仓储保管费

4.存货方应向保管方提供必要的货物验收资料

5.对危险品货物,必须提供有关此类货物的性质,注意事项,预防措施,采取的方法等

6.由于存货方原因造成退仓、不能入库场,存货方应按合同规定赔偿保管方

7.由于存货方原因造成不能按期发货,由存货方赔偿逾期损失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自然人订立合同是自由的,即在进行合同活动时意志独立、自由和行为自主,一切依照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是为了防止其中弊端,国家规定了一些强制性规范,禁止当事人排斥这些规范的适用。比如为了限制垄断、平抑物价,国家制定《反不正当竞争法》,再如合同法对供水电合同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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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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