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约金标准的认定
对于违约金标准的认定,应当以当事人是否对合同约定的相关内容提出异议为调整依据。具体确认原则是:
1、当事人没有提出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或者过低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内容确定违约金计算标准,但审判实践中法官应当行使释明权;
2、当事人提出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或者过低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予以调整。当事人不同意调整的,人民法院可参照同类型案件违约金之中等标准予以核定,以适当体现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具体做法,可以按照非违约方当事人因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为参照,一般可以不超过非违约方损失的120—130%为过高与否的调整标准;以低于损失额80%作为是否过低的认定标准。当然,还应结合具体案件进行确定,寻求替代交易的难易程度,是否故意违约等。3)法律未作明确规定的部分履行与违约金减额,适当减少违约金。王利明教授认为,“此种情况下,只是根据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来调整违约金数额,而并不是说,应当根据已经履行的比例来扣减”。
本条第三款指出违约金不能代替履行,当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在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的同时,还应承担继续履行合同的义务。
王利明教授分析该条的立法精神:1、应优先适用约定违约金条款,只有在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或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情形下,才予以增加或适当减少。2、法定损失赔偿额对违约金的适用具有约束性。具体的违约金数额以实际损失额为参照标准。3、我国的约定违约金具有一定和惩罚性。在约定过高时,可以适当减少,可以高于而不是等于实际损失。
在审判实务中,关于违约金的规制。违约金数额调整的条件和程序:1、必须是违约金过分高于或低于违约造成的损失。2、必须当事人提出请求。3、违约金数额高低的比较标准及调整标准均是违约造成的损失。
关于违约金标准的确定,一般是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由其自行约定,也可以在发生纠纷后巘人自行协商确定一个标准,对于以下几种情况,则要考虑:一是违约金约定过高的,要吧参考实践中的一般性标准予以调整;二是对于违约金标准过低,不足以弥补当事人的损失的,可以适当调高;三是对于未约定违约金的,则在判决中可以不判定违约方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惩罚性违约金原则上可由当事人自由约定。此类条款,属于私人之间的惩罚,我国法律虽未禁止适用,但绝非意味着完全放任。在审判实务中,根据合同自愿的原则,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惩罚性违约金,但若当事人在合同中未特别约定或法律无特别规定违约金为惩罚性的,则应根据本条规定解释为赔偿性违约金。
二、法定违约金的有关问题
司法实践中,为规范法定违约金的法律适用标准,最高人民法院主要通过司法解释等形式进行明确,有利于法官根据具体情况参照适用。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当事人以约定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8号)规定:“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的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时,人民法院可以相应调整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