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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要约生效的时间,商业广告是否构成要约?

此文章帮助了476人  作者:北京合同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如何确定要约生效的时间

合同法第26条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16条第2款的规定。

承诺的生效是指承诺所产生的法律约束力。承诺生效,就表示合同成立,对合同当事人具有重要意义。首先,承诺生效的时间,就是合同成立的时间,合同双方当事人就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利,同时承担义务;其次,承诺生效的地点就是合同成立的地点,这在出现合同纠纷时,是确定法院管辖权最主要的依据。

承诺生效时间一般采取的是到达主义,即:“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但是如果承诺不需要通知,而根据交易习惯作出的,那么行为作出时承诺就生效。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如何理解和把握“交易习惯”。交易习惯,是指人们在长期的交易中,逐渐形成的交易行为,而且这种交易行为受法律保护。

二、商业广告是否构成要约

商业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的媒介和形式直接或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广告。商业广告的目的在于宣传商品或者服务的优越性,并以此引诱顾客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对于商业广告,均认为是要约邀请。但法律并不排除商业广告如果符合要约的要件也可以成为要约。因此,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商业广告是否构成要约也是很复杂的问题,一般的商业广告并不能构成一个要约,但也不排除有些内容确定的广告是要约。而问题是如何认定一个广告是“内容确定”的,依什么原则去认定这一点。有人认为,如果广告中含有“保证现货供应”、“先来先买”,或者含有确切的期限保证供货等词语,即表明.广告中含有一经承诺即受拘束的意思,这种广告就应视为要约。如广告中称:“我公司现有某型号的水泥1000吨,每吨价格200元,先来先买,欲购从速。”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依法,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这里不要将“到达”理解得太过局限,事实上,到达是指要约的意思表示客观上传递到受要约人处就可以了,不管受要约人是否实际了解到要约的具体内容。比如说,要约以电传的方式传递,受要约人收到后因临时有事未来得及看其内容,这种情况下要约也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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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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