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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邀约与邀约邀请,如何区分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此文章帮助了944人  作者:北京合同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如何区分邀约与邀约邀请?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分清楚要约和要约邀请是至关重要的,它直接影响到合同是不是成立。然而,合同是不是成立对于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是唯一的标准。由于市场经济活动主体对于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分不甚明晰,对于其间是不是有合同关系纠纷不断,为了能避免此类纠纷的发生,最重要的是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为了更加好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们应该清楚认识要约和要约邀请。

什么是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该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要约在商业活动和对外贸易中又称为报价,发价或者发盘。发出要约的当事人被称为要约人,而要约所指向的对方当事人则被称为受要约人。

一项要约要取得法律效力,必须符合这样几个条件:

第一,要约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也就是说,一项要约必须由特定的人发出,这个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为什么要约必须是特定人发出的呢,因为要约因为受要约人承诺生效,如果不是特定的要约人,承诺也就没有意义。

第二,要约的内容必须包括一个合同应该具备的主要条款。根据《合同法》第三十条:承诺应该与要约的内容一致。第二十五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也就是说,如果要约的内容不包括合同的主要条款,一旦受要约人承诺,那么,承诺后的合同是不具备合同法规定的主要条款的,在这种情况下是矛盾的,因此,要约的内容必须包括一个合同应该具备的主要条款。那么,什么是合同的主要条款呢?从原则上讲,一份合同必须达到具体化程度,否则不能成立,并且根据《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合同的内容应该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合同的主要条款应该具备:标的;标的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

第三,要约表明经过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就受其约束。就是说要约必须是以缔结合同为目的的。

什么是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理论词汇,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是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是一种事实行为,不产生任何法律效果。

由此,我们先总结一下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首先,要约的目的是与他人订立合同,要约邀请的目的是要对方想跟自己订立合同。其次,要约一发出,要约人即受法律约束,要约邀请发出后,对于要约邀请人来说是没有法律上的意义的。

二、如何区分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一)要约的撤回

所谓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发出以后,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也就是在要约发生效力之前,要约人使其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法律之所以允许要约人可以撤消其要约,体现了法律对要约人的意志和利益的尊重。

要约人撤回要约,需要通知对方当事人。任何一项要约都可以撤回,只是撤回要约的通知必须先于或同时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才能产生撤回的效力。由于撤回必须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作出,因此,在要约被撤回时其并未生效。因此,要约的撤回实际上不会损害受要约人的利益。

撤回通知按照通常情形可以先期到达或者同时到达对方,但因途中障碍而迟到的,受要约人应当在收到撤回通知时立即将迟到的情况通知对方;未立即通知对方的,视为撤回的通知未迟到。

(二)要约的撤销

所谓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发生法律效力以后,将其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要约的撤销只能在要约生效以后,合同成立之前进行。

撤消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要约人。但是,以下两种要约不可撤消: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它方式明示要约不可撤消的;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该要约是不可撤消的,并且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的

要约的撤销与撤回的目的都是为了使要约失去法律上的效力,虽然二者都是只能在承诺作出之前来进行,但它们却又存在着区别:

(1)撤回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而撤销则发生在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并且生效以后,但受要约人尚未作出承诺的期限内。

(2)由于要约的撤销发生在要约已经生效之后,因此对要约的撤销有着严格的限定。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依法,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这里不要将“到达”理解得太过局限,事实上,到达是指要约的意思表示客观上传递到受要约人处就可以了,不管受要约人是否实际了解到要约的具体内容。比如说,要约以电传的方式传递,受要约人收到后因临时有事未来得及看其内容,这种情况下要约也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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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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