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缔约过失责任类型
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的分配是极为复杂的,但是缔约过失责任最主要有以下的类型:
1、擅自撤回要约时的缔约过失责任;
2、缔约之际未尽通知等项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时的缔约过失责任;
3、缔约之际未尽保护义务侵害对方权利时的缔约过失责任;
4、合同不成立时的缔约过失责任;
5、合同无效时的缔约过失责任;
6、合同被变更或者撤销时的缔约过失责任;
7、无权代理情况下的缔约过失责任。
二.缔约过失责任损失赔偿
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所承担的先合同义务,造成对方信赖利益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对于缔约过失责任损失的确定较难以把握,在实践中可能会出现赔偿范围过宽或过窄,具体操作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1、须有实际损失,实际损失是构成缔约过失责任的重要条件,如果没有给对方造成实际信赖利益的损失,即使合同未成立、无效、被撤销,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2、这种信赖利益的损失必须是对方过错造成,也就是说必须有因果关系,如不是对方的原因造成的,即使有损失也不承担责任。
3、损害发生后,如果受害方没有积极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就扩大的损失部分不得要求赔偿。
4、一般而言,缔约人的信赖利益不能高于其履行利益。
5、缔约过失责任中如果被害人有过错,则应适用过失相抵的规定。
6、原则上对精神损害不予考虑,对精神损害受害人可以适用
由于我国合同法没有对缔约过失责任的损害赔偿范围作出较为明确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应当以此为依据,依据案件的实际来做出正确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