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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主要包含哪些条款,买卖合同的法律特征

此文章帮助了1195人  作者:北京合同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买卖合同包含哪些条款

1.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

买卖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时,首先应当明确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该条款是指自然人的姓名、住所以及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自然人的姓名指经过户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正式用名,一般为其身份证上的用名。自然人的住所是指自然人长期生活和活动的主要处所。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是指经登记主管机关登记的名称,如果是公司,则必须以营业执照上的名称为准。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住所是指它们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该条款在买卖合同中,一般是在“合同当事人”中列明。在法人为合同当事人的情况下,除列明法人的名称、住所外,还应列明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2.标的条款

标的是合同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买卖合同的标的是买卖合同当事人应为的给付行为。因此,标的条款是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在标的条款中必须明确地写明标的物的名称,以使标的物特定化或者将来可以特定化,从而能够确定权利义务的量。在订立买卖合同时,当事人应注意对标的的描述要尽量采用通用的名称,对容易引起歧义的标的物名称要加以特别的说明。

3.质量和数量条款

标的物的质量就是其质量标准和规格。质量是检验标的物的内在素质(物理的、化学的、机械的、生物的等)和外观形态优劣的综合反映,能够确定买卖合同标的物的具体条件。标的物的质量条款需订得明确具体,如标的物的技术指标、质量要求、规格、型号等都要明确。当然质量是相对的,也可以视情况约定采用一定弹性的质量条款,如规定一定的差异度或上下极限的方式。数量条款是买卖合同中核心基本的条款,缺了该条款就无法进行买卖交易活动。标的物的数量是指衡量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大小的尺度,主要表现为一定的长度、体积或者重量。对于数量的计量方法一定要明确。如以单位个数、重量、面积、长度、容积或体积等来计量标的物。但同时也应允许当事人规定一定限度内的合理误差。

4.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买卖合同的履行期限是出卖人和买受人履行合同义务的时间界限,主要包括出卖人的交货时间和买受人的付款时间。这一条款涉及到当事人的期限利益,也是确定违约与否的标准之一,十分重要。根据履行期限的不同,买卖合同可分为即时履行合同、定时履行合同和分期履行合同。履行地点,对买卖合同而言是指出卖人交付标的物或买受人提取标的物的地方,以及买受人付款和出卖人接受付款的地方。买卖双方对履行地点的约定具有重要意义,它有时是确定标的物验收地点的依据,有时是确定运费由谁负担的依据,有时又是确定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依据,还是确定诉讼管辖的依据之一。因此,买卖双方对履行地点的约定必须明确。履行方式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与接受履行的方式,包括出卖人的交货方式、标的物的验收方式、买受人付款的方式以及结算方式等。买卖合同中必须明确规定合同是一次履行,还是分期分批履行;交付方式是由出卖人送货或代办托运,还是由买受人自提货物;运输方式使用何种交通工具,以及运输路线如何确定;买受人付款方式是通过现金结算还是通过银行转账结算等等。这些方面同样事关当事人的物质利益,应在合同中写明。

5.价款

标的物的价款,同样是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之一。在买卖合同中,价款是买受人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所应支付的代价。它通常指标的物本身的价款。在价格条款中,买卖双方应确定价款的支付方式。常见的支付方式有:现金、汇款、托收以及信用证付款等。因商业上的大宗买卖一般是异地交货,便产生了运费、保险费、装卸费、报关费等一系列额外费用。这些费用由谁支付,可在买卖合同的价款条款中写明。值得注意的是,对这些费用的负担在商业习惯中形成了各种不同的价格条款,可供买卖当事人选择使用。

6.违约责任条款

违约责任条款是旨在增加当事人签订合同和履行合同的严肃性,促使当事人履行债务,使非违约方免受或少受损失的法律措施,也是保证买卖合同得以顺利履行的重要条款。因此,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在订立该条款时应当认真对待,对此应予明确规定。如违约致损的计算方法、赔偿范围等应予以明确。当然,违约责任是法律责任,即使买卖合同中没有违约责任条款,只要未依法免除,违约方就应承担责任。

7.争议解决条款

争议解决条款涉及的是当事人在履行买卖合同过程中产生纠纷时,可以选择的解决方法。如出现纠纷是通过协商解决,或通过仲裁裁决,还是通过诉讼来解决等。对此,双方当事人可在合同中予以约定。要注意的是,当事人如果选择仲裁裁决纠纷,必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或事后达成仲裁协议,否则将无法将争议提交仲裁。

上述条款适用于所有的买卖合同。同时,基于买卖法律关系的多样性和特殊性,有些买卖合同中还应包含一些特别的条款,如标的物的运输和保险,标的物的包装方式,标的物检验、检疫标准和检验、检疫机构等。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还应特别注意要订明争议的管辖机构、法律适用、合同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另外,签订买卖合同是当事人双方的法律行为,只有双方协商一致,买卖合同才能成立。在实践中,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要求必须具备的条款,例如要求对方给付定金或提供保证的担保条款等,经过协商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也属于买卖合同的必要条款,必须在合同中订明。

二、买卖合同的法律特征

1.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

买卖,以转移财产所有权为目的。出卖人不仅需将标的物交付于买受人,并且需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给买受人。买受人订立合同的根本目的在于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是买卖合同的主要法律性质,这使它区别于租赁合同、借用合同。在租赁合同、借用合同中,虽然也要求一方将标的物交付另一方,但交付的目的只是使对方取得标的物的使用权,并不发生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

2.买卖合同是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出卖人转移标的物以取得价款为目的,买受人须向出卖人支付价款方能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支付价款是转移所有权的对待给付,买卖合同这一特征区别于其他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如赠与合同、互易合同。

3.买卖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双务合同是指依据合同的规定,双方当事人都享有一定的权利承担一定的义务的合同。在买卖合同中,买卖双方都既享有权利,又承担义务,双方的权利义务相互对应。出卖人负有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所有权的义务,买受人同时也负有向出卖人支付价金的义务,一方的义务正是另一方的权利。因此,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买卖合同是标的物所有权与价金对待给付的合同,价金与标的物互为对价,买受人要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就必须支付价金;出卖人要获得价金,就必须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这就在买受人与出卖人之间形成了互为给付的关系,因此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

4.买卖合同是诺成性合同

诺成性合同是相对于实践性合同而言的。在民法理论上,根据合同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可将合同分为诺成性合同和实践性合同。诺成性合同是指当事人对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内容协商一致即告成立的合同,又称“不要物合同”。凡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必须实际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为实践性合同,又称“要物合同”。除另有法律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外,买卖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双方达成协议之时起成立,并不以一方当事人交付实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为合同的成立要件。

5.买卖合同为不要式合同

买卖合同是不要式合同。买卖合同采用何种形式,一般可由双方当事人自己决定。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口头形式。但在法律有明确规定或当事人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买卖合同应当采用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形式。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买卖合同中对标的物的检验是买方在受到标的物时,对其等级、质量、重量包装、规格等情况的查验、测试或鉴定。因此合同中应当规定检验的时间、地点、标准和方法、买方发现质量问题提出异议的时间及卖方答复的时间、发生质量争议的鉴定机构。标的物是否过关至关重要,买方切不可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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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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