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旅客运输合同承运人的义务
根据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路承运人的基本义务包括以下内容。
①车辆必须适运。客运经营者应当为旅客提供良好的乘车环境,保持车辆清洁、卫生。《道路运输条例》第30条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②按时将旅客及行李运达目的地。为保证旅客能及时到达目的地,承运人必须按指定车站和时间进入车位装运行包,检票上客,正点发车,严禁提前发车。班车必须按规定线路、班点和时间运行、停靠,不得绕道‘、绕点行驶。运行途中发生意外情况无法运行时,应以最快方式通知就近车站派车接运,并及时公告。班车到站后,按指定车位停放,及时向车站办理行包和其他事项的交接手续。
③保障旅客及其行李的安全。安全运输是旅客运输的核心,也是承运人最主要的义务之一。为保证旅客人身和财产的安全,承运人必须提供适合运输的车辆,运营客车必须经过车辆管理部门审验合格,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委派合格的客运人员,驾驶人员应当持有相应准驾车类的驾驶证,乘务人员必须具备一定业务知识,站务人员也应具备一定业务知识。承运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侵害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
④提供连续的规定的运输服务。班线客运经营者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向公众连续提供运输服务,不得擅自暂停、终止或者转让班线运输。从事包车客运的,应当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输;从事旅游客运的,应当在旅游区域按照旅游线路运输。
⑤客运经营者不得强迫旅客乘车,不得甩客、敲诈旅客,不得擅自更换运输车辆。
二、公路旅客的基本义务
①按照约定或票面规定的时间、地点乘车。旅客应当凭有效车票按指定日期、车次检票乘车,应一次完毕行程。班车客运旅客须持符合规定的客票,按票面规定的日期、车次检票乘车;直达班车、普通班车在始发站对号入座。
②遵守运输安全规定。
旅客在旅行过程中必须遵守有关规定,协助承运人做好安全工作。旅客要服从承运方工作人员的安排和指挥,自觉维护站、车秩序。旅客不得携带易燃、爆炸、腐蚀、有毒及妨碍他人安全、卫生的物品进站、乘车,但在保证安全和卫生的条件下,对部分限运物品可按有关规定限额携带;乘车时,头、手及身体不得伸出车外,不准翻越车窗,车未停稳,不准上下;不准随便开启车门,行车中不要与驾驶员闲谈及妨碍驾驶操作。这些义务性要求都是为了保证旅客运输安全所必须采取的措施。
③支付运费。
旅客应凭有效车票乘车,下车时要验票。酒醉、无人护送或虽有人护送但仍能危害他人安全的精神病患者及恶性传染病患者,均不予乘车;如果已购票,可以退票,免收退票手续费。车票是旅客乘车的凭证,无票一般不得乘车,旅客中途上车应及时购票。旅客遗失车票应另行购票乘车,如果在开车前向车站办理挂失手续,经查对属实且原票未退又无他人持票上车者,可由车站出具证明乘车。途中遗失车票,且能取得足够证明者,可继续乘车。旅客遗失车票另行购票后,在下车前又找到原票,经驾乘人员签证后其中一张可按开车前退票处理。经查出旅客无票、持用无效车票或涂改车票乘车的,除补收自始发站起至到达站止的票价外,公路承运人可以按规定加收一定数额的票款。旅客要求越站乘车,经同意后,应补收从原到达站至新到达站的票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