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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同时履行抗辩权的举证责任

此文章帮助了370人  作者:北京合同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一)双方的债务由同一双务合同而产生,且双方的债务之间有对价关系

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该规定即为对此要件的确认。注意:(1)双方的债务须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发生。如果双方互负债务,并非因同一合同而产生,即使两债务在事实上具有密切的关系也不能成立同时履行抗辩权。因为两个债务在履行上没有牵连性,缺乏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基础。(2)两债务必须是因双务合同而发生。双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债务具有牵连关系。所谓的牵连关系,是指两债务的履行互为条件、互为牵连。(3)两个债务必须具有对价关系。

(二)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当事人一方(请求相对人履行一方,即原告)向相对人(援用同时履行抗辩权一方,即被告)请求履行债务时,原告所负有的与对方债务有牵连关系的债务未履行,被告因此可以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履行债务。如果原告已履行了债务,则不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因为这时债务的对立与牵连状态已经消灭,同时履行抗辩权也无从产生。若原告仅提出履行的表示,被告仍可援引同时履行抗辩权。另外,原告未履行的债务与被告的债务没有对价关系,被告也不能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三)被告一方没有先行履行义务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合同一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要求己方履行合同义务的抗辩,其目的是使对方请求不能成立。如果己方负有先行给付义务,则抗辩不能成立。因此,援用同时履行抗辩权须行使抗辩权一方无先为给付义务。同样,相对人的债务未届清偿期时,也不得援用同时履行抗辩权。

二、同时履行抗辩权的举证责任

同时履行抗辩权为双务合同当事人所享有的一项权利,当事人可以行使,也可以不行使。当事人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时,不负证明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义务的举证责任,对方当事人如主张自己已经按合同要求履行了义务,应当负举证证明,但如援用同时履行抗辩权的一方当事人主张对方当事人部分履行或履行不适当,则其应负举证责任。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同时履行抗辩权在双务合同没有约定履行期的情形下是需要注意的,我们认为,既然没有约定履行期,那么任何一方都不能认为对方已经构成迟延履行。但是如果一方已经无瑕疵的履行应尽义务后,并要求对方履行且给了对方合理期限的,有权要求对方履行。否则,对方有权援用同时履行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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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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