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转让的法律定义
合同转让是指在合同依法成立后,改变合同主体的法律行为。即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法将其合同债权和债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的行为
合同依法成立后,订立合同的一方经另一方同意,可以将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全部转让给第三人。
转让合同按照转让的是权利还是义务不同,可分为“债权转让、债务承担、合同承受”三种形式,我国《合同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另一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合同转让特点是:
(一)转让前的合同内容与转让后的合同内容的一致性。
合同转让,只是改变履行合同权利和义务的主体,并不改变原订的合同权利和义务,转让后的权利人或义务人所享有的权利或义务仍是原合同约定的,因此,转让合同并不引起合同内容的变更,其内容应与原合同内容一致。
(二)合同转让后形成新的合同关系人。
合同转让,只是改变了原合同权利义务履行人主体,其直接结果是原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消失,取而代之的是转让后的新的权利义务关系人,自转让成立起,第三人代替原合同关系的一方或加入原合同成为原合同的权利义务主体,形成新的合同关系人。
(三)合同转让改变了债权债务关系。
合同转让会涉及到原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和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尽管合同转让是在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完成,但是合同转让必然涉及原合同当事人的利益,所以合同义务的转让应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合同权利的转让应通知原合同债务人。
合同转让后,因转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债务人、出让人可列为第三人参与诉讼活动。
二、合同转让与合同的变更的区别
合同转让与合同变更有着明显区别。合同变更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更改,而当事人并未发生变化,而合同转让则是合同当事人中增加进来第三人,其受该合同某种程度的约束,而合同的内容则未有任何变化。以某甲公司与乙公司的买卖合同为例:某甲公司作为卖方、应按约定向乙公司供应2万支显象管,期限是1998年8月30日,合同签订后,甲公司因条件发生变化预计在8月30日前无法生产出2万支显象管,于是经与乙公司协商将2万支显象管减少到1.5万支。这便是合同的变更。假如甲公司并未要求减少供应数量,而是与同样生产该产品的丙公司达成协议,由丙公司供应其余的5000支显象管,则属于合同义务的转让,丙公司加入进来作为该买卖合同的新主体。